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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实行跨类保护 ,有以工具理性取代自然理性之嫌。对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规定撤销期 ,以杜绝滋生新的恶意、保障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对驰名商标应增加先用权制度 ,赋予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在后注册人在撤销期使用商标行为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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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前混淆之批判和售后混淆之证成—兼谈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标的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是近年来在我国《商标法》研究中新引进的两个概念。从售前混淆行为的本质出发,对将该行为放入《商标法》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加以规范的科学性进行了质疑,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一般样态,不宜作为商标侵权看待,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较好。同时文章对售后混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展开了探讨,认为该制度对“潜在消费者”的发现,看到了商标权垄断顾客的未来性,有助于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激励。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未来《商标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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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是版权法的核心,它是保证作者得以有效运用各种创作素材从而使版权的其余部分得以良好运转的工具。公共领域具有开放性、有主性、不可撤销性和程序性等特征,它以保证作者的创作为前提,但却最终以自身的不断扩大和人类社会的文化繁衍为依归。公共领域在版权法上的生成既是历史的,更是逻辑的,没有公共领域的被承认,也就没有版权的正当性可言,因此公共领域和版权实际上是一同诞生的。公共领域不仅是一种制度存在物,它更是一种思想倾向和方法论,公共领域对版权具有评价和检视功能,它既是版权运行的重要前提,更是控制版权扩张和实现版权目的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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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是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但20世纪晚近以降,一种将"版权财产"与"公共领域"对立起来加以看待的做法开始变得日益兴盛,致使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日趋衰亡。该种衰落背后的近因还在于当今的版权受到两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其一,是"浪漫主义的作者观"在版权法上的错误配置;其二,是"有价值便有权利"以及"版权保护必须和复制技术成反比例变化"的观念在版权人世界的广为流传。而为了使版权法公共领域重获兴起,除了需要展开理念上的转型而推行"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学说外,我们还需要展开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展开"创作共享"公有领域运动、迈向"自由演绎"公共领域的未来以及建立网络时代的"默示许可"公有空间等等,由此我们才能看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重获兴起的曙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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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理论系版权法的重要基石,独创性的好处是假定作者"独立创作"了作品,从而使其得以安全地任由其潜意识驰骋,并利用各种素材展开自由的文化创造.但另一方面,作品的生产是需要作者从"公共领域"汲取资源的,因此,作者"独立创作"了作品的假设将使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要素可能重新被私人圈占起来.所以,为了协调当前作者和未来作者的利益,版权法的出路就是应引入"公共领域"的概念工具,使其和"独创性"理论协同运作,如此才能很好地实现作者之间作品创造的代际平等,并解决"独创性"规则长期以来的理论重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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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现象系知识产权人拥有知识产品的定价权,留给公众法定的"消费者剩余"空间不断被挤压所形成的。其在制造着知识产权法"模仿"概念的同时,对知识产品的过度垄断形成反制和竞争。但"山寨"并非救济公共利益的最佳方式。中国知识产权建设的未来应在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控制下,开辟更多法定的促进"知识共享"的规则性空间。法律既要防止知识产权的保护贫困,又要防止公共利益的保留不足。这样,知识产权机制才能奠定在科学的价值论基础上,以更显著的绩效和更优化的激励方式,促进知识创新活动不断迈向未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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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随着"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计算机字体‘飘柔’"案的发生,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焦点话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计算机字体单字可著作权问题中涉及的诸如"独创性"、"创造与劳动"、"独创性与审美性"、"创作与手段"等基本的范畴展开进一步的反思、质评和考辨。计算机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符合著作权的基本法理,有其逻辑上的自洽性;计算机字体单字和字库同时受著作权保护,既是形式逻辑的必然要求,也符合范式国家立法的发展潮流和正确理解立场。基于此,有必要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先进立法,设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进路,并对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的适时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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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正日益呈现出一种去“智力化”的倾向,越来越多不体现人类创造性的客体进入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以致很多学者开始惊呼知识产权在向所有权蜕变,但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本文基于一种本体主义的阅读进路,对知识产权语言中“知识”和“产权”之本质展开了解读。“知识产权机制”并非是人类智力成果的权利集合,而恰是一类产权构建技术的集合,是一类产权建构技术的代名词;知识产权机制与其说是统帅“智力成果”的范式类型,倒毋宁说是统帅“信息成果”的范式集合;知识产权制度去“智力化”之倾向并不是知识产权机制变异的表现,而恰恰是制度本身的一种良性回归。尽管如此,修改知识产权概念,使其内涵引向信息财产乃消解知识产权机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对抗并非为最优安排;相反,构建一个更加上位的信息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机制向信息产权制度演进则乃人类面临未来信息时代的最优选择。这既有利于知识产权机制的正本清源,也有利于人类社会未来的信息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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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自由转让的合理性——兼谈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权的连同转让一直被认为较商标的自由转让更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者驳斥了这种传统看法,并认为自由转让不但较连同转让在保护消费者莉益上具有比较优势,同时它还能充分发挥商标的市场价值,实现商标权人对其交换价值的自由支配。在此基础上,文章指出了我国采取商标转让核准公告成立主义之不足,并对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