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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素梅  屈茂辉 《求索》2013,(6):188-191
我国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依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在我国属于税收实体,而依我国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属于税收虚体,这使得中外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于合伙企业时变得相当复杂.更易导致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宜从中国所处不同缔约国地位,诸如合伙企业所在地国、合伙人居住国、来源所得国等角度对协定的适用进行分析,尽可能消除适用协定产生的矛盾,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  相似文献   
2.
为了更好地对全球急剧增加的难民提供及时、全面的保护,有必要对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中的难民定义予以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其中"属于某一社会群体"这一不确定的、模糊的、随着时代发展变化而又有不同涵义的概念,更是应该依照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对其予以科学的识别和理解,了解其特点、类别,从而使符合难民条件的人取得难民地位并获得国际保护.  相似文献   
3.
在FOB合同下 ,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会同时出现两个托运人即“托运人 1”(买方 )和“托运人 2”(卖方 )的情形。那么 ,谁有权取得提单 ?依据国际惯例以及提单的功能 ,FOB合同下的卖方 (托运人 2 )应有权取得提单 ,其取得提单的权利是由其地位的法定性决定的。当务之急 ,是对我国《海商法》42条加以修改 ,以明确两种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4.
从适用税收协定角度而言,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关系定性不明确、国内合伙企业与国外合伙企业税收地位不一致、对合伙企业缺乏反避税措施等,且中国与其他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易导致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应完善这些相关制度,并根据中国在征税中所处的不同缔约国地位如合伙企业所在地国、合伙人居住国、来源所得国等的角度来分析,消除适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的矛盾,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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