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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诱惑侦查作为侦辑某些违法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被越来越多地采用,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诱惑侦查的大量运用也带来了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成为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对运用诱惑侦查如何进行法律规制,诱惑侦查的被诱或者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学理论将公安机关排除在行使司法解释权的主体范围之外,这是法理学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一个理论误区。公安机关兼具两种职能,除治安行政管理职能外,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司法职能,是我国刑事司法职能部门之一。全国人大常务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赋予了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公安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从现实情况看,公安机关实际上在行使司法解释权。公安机关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只能限于刑事程序中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具体应用刑事诉讼的问题;二是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涉及与其他司法职能部门的司法工作相关的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需作司法解释的,应当会同相关的司法职能部门共同解释。公安机关的司法解释应遵循的规则:应当统一由公安部行使;只能是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必须符合立法本旨;不得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相冲突。公安机关应设置一个由首长主持的权威法制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的形式也应当规范化。  相似文献   
3.
保障公民权利,需要公共权力,但公共权力又构成对公民权利的威胁。孙志刚悲剧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力滥用的结果。权力制约最根本的制度保障是宪政。宪政是法治的政治前提,又构成法治的最基本内容。制定了宪法,不一定就有宪政。宪政需要靠一系列可实际操作的具体制度作保障。就宪政领域而言,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实体正义,或许具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的价值。因为宪政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国家权力如何产生以及如何运行的程序问题。有效地制约权力,不会危及社会秩序。相反,只有对权力实现有效制约的法治社会,才能形成良好而合理的社会秩序,才能长治久安。而通过强化警察权力维持社会秩序不仅会有损秩序的价值,最终还会从根本上动摇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4.
本文所称的“犯罪终结形态”是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统称。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作用及参与程度不同,犯罪的终结形态也不尽一致。本文拟对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帮助犯、组织犯和教唆犯的犯罪终结形态分别一一探讨。  相似文献   
5.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关于构成犯罪在情节上的要求至今未能在我国刑法学体系中获得一个恰当的理论定位。近年来 ,关于“定罪情节”的理论探讨 ,将重心定位在作为事实范畴的“情节”上 ,并将“情节”同作为法律标准范畴的“情节要求”混为一谈 ,加之“定罪情节”含义宽泛、功能模糊 ,导致了对相关理论问题在认识上的混乱。因此 ,需要调整方向 ,重新厘定概念 ,将“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纳入刑法学理论范畴。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是认定犯罪能否成立的法定标准之一 ,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 ,应当将其纳入犯罪构成体系 ,作为犯罪构成的内容之一。但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不同于犯罪构成要件 ,不能把它作为一个构成要件与其他要件相提并论。在犯罪构成体系中 ,构成要件与情节要求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是犯罪构成这一犯罪符合性评价体系中两个不同层次的评价标准 ,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承担着犯罪符合性评价功能。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作为犯罪构成的内容之一 ,具有普遍适用性 ,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都包含情节要求。  相似文献   
6.
本文对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的具体适用范围作了阐述,对刑法学界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及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争议作了辨析,对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提出了新的主张。  相似文献   
7.
刘之雄 《中国法学》2005,4(5):138-152
把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是一种理论上的因果倒置。这些概念并不是在明确了犯罪既遂标准后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所作的犯罪分类。相反,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危险犯与侵害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需要以法益理论为前提,以完整化的刑罚根据为视角。侵害犯与危险犯是以犯罪完整化的刑罚根据在性质上的不同(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危险)为划分标准的。结果犯与行为犯是以刑罚根据完整化是否包含结果要素为划分标准的。由于两组概念的划分标准不同,因而并非对应或者并列关系,也非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交叉的结果,便形成了四种犯罪类型:实害结果犯、危险结果犯、侵害行为犯、危险行为犯。这些犯罪类型的划分是理解犯罪既遂的基础,但并非从属于犯罪既遂理论。  相似文献   
8.
胁从犯立法之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划分出胁从犯 ,对于实行刑罚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虽有可取之处 ,但将胁从者一律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不合理的。又由于胁从犯的划分根据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根据不同一 ,导致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种类之间的相容和界限不清。为此建议 :在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上 ,实行分类标准同一化 ,不再将胁从犯作为独立的共同犯罪人种类 ;立法上应将一定条件下的被胁迫作为一种免责事由 ;对于不能免责的被迫行为 ,应将被胁迫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数额犯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刘之雄 《法商研究》2005,22(6):74-78
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的犯罪。数额犯中法定的基本数额是犯罪成立的标准,而非犯罪既遂的标准。法定数额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犯罪构成中某些要件的量化标准。根据被量化的要件是行为还是结果,数额犯可分为行为数额犯与结果数额犯。犯罪未遂只存在于行为数额犯中。对于以发生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数额犯而言,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对于行为数额犯而言,法定的定罪数额标准是既遂行为与未遂行为的共同标准。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司法鉴定的无序状态严重影响着我国诉讼立法价值追求的实现。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从现代诉讼立法的价值追求出发,对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鉴定级别制度、鉴定主体的资格确认、鉴定决定权和委托权的行使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等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系统化的立法构想;也对我国司法鉴定的立法方式和立法规格提出了基本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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