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现状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参照或者直接适用国际私法规范解决涉台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是各地法院的普遍做法。当前,不同法院对涉台民商事案件属性识别存在分歧的原因是审判人员对涉台政策的认知不同,而适用国家法律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所占比例过高的成因则在于当事人衡量两岸关系的特殊现状,理性地回避了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对祖国大陆而言,为了摆脱当前涉台民商事法律适用面临的困境,应当从观念培育、理论构建、政策检讨和规范整合四个方面着手,解决国家统一前认可合法性未获承认的台湾当局民商事法律效力的正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2.
3.
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金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①作为一项兼具买卖与担保双重功能的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运用过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了单一立法条款的调整范围。所有权保留延伸即属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但立法缺乏规制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加工条款是所有权保留延伸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它通常发生在以下的场合:甲是从事沙发生产的厂家,它从乙那里采购生产所需的皮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订有… 相似文献
4.
司法是政治系统的内生结构,司法能力建设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权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点,因此,司法能力的建设必然遵循着其固有的逻辑。本文拟结合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就作为司法合法性基础的司法能力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一、合法性:司法能力的政治之维当下,作为与执政能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对司法能力概念的解读,极有可能因为泛政治化,而只局限于党政政策实施的层面。其实,司法能力(ju- 相似文献
5.
香港特区首例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破产令判例评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作出的首例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破产令的判例从一个侧面确立了处理涉台法律事务的一些原则,体现了特区法院不以政治分歧去影响采取措施保护台湾居民正当权益的务实做法,这对未来港台之间以适当的方式发展司法方面联系与协助关系颇具指标性的意义。该判例也揭示了香港特区政府在坚守法治原则处理涉台事务的同时,妥善灵活处理与中央政府在对台问题上的政策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6.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法律体系理论所应解决的问题,传统法学理论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实现的手段,而实体法则是程序法的目的。但详细考察程序法与实体法发展的早期史以及两种法律的实际运作,这一结论不免有简单化倾向。一、程序法与实体法——早期史研究... 相似文献
7.
论两岸民事司法中的平行诉讼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平行诉讼是当前涉台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有所不同 ,两岸平行诉讼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 ,台湾当局不允许大陆居民以民事诉讼为由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当事人接近司法权利的行使受到人为限制。对当前人民法院关于两岸平行诉讼的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看出 ,不同法院对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所持的态度和采取的做法不一致的原因在于 ,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民事案件适用程序法问题的指引不明确。为消除平行诉讼产生的负面效应 ,在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的事务性商谈难以恢复的情况下 ,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待决诉讼”、“协议管辖”以及“裁量管辖”等解决两岸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论国家统一前的两岸交往秩序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国家与社会二元论的框架下,从外部秩序与内部秩序两个维度,对国家统一前的两岸交往秩序进行了综合考察.在外部秩序方面,检讨了立法与事务性商谈两种方式在建构两岸交往秩序中的成效,分析了其局限性产生的原因;在内部秩序方面,探讨了因双向需求、两岸居民的理性趋避、公权力机关的个案裁量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引起的两岸交往自发秩序情形,指出了在两岸官方政治歧见日深、互信严重不足的现状下,自发秩序对稳定两岸民间交往的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9.
一、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实践1993年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广泛涉及民事司法体制、民事审判程序不同阶段的划分、诉讼进行方式、陪审团作用等方面的改革。一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并不局限于民事程序制度的改革,而且也涉及民事法院体制的改革。改革以前,芬兰的民事第一审法院有两种,分别为:①1市法院,这种法院在比较古老的市镇即在1959年以前建置的市镇运作;2地区法院,这种法院在新市镇的乡下地方运作。这样,在1993年12月1日以前,芬兰的民事法院等级体制自上而下表现为:最高法院-上… 相似文献
10.
在两岸之间存在严重政治分歧的情况下,本质上包含着“司法管辖权”等敏感政治问题的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却近乎“戏剧性”地因两岸单方面采取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措施而得到务实的解决。但是,两岸缺乏互信等因素,也深刻地影响了两岸民事司法中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政策的演进历程。透过对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基本程序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仍面临不少有待于进一步厘清和改进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浮现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统一前规范建构两岸交往秩序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