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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搭建“强制调解的主导者”和“强制调解的适用阶段”两个维度所形成的框架,可以对强制调解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提炼出四种模式。一国或地区选择何种强制调解模式,要受到程序正义理念、传统法律程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基于我国实际,未来有必要引入司法性诉前强制调解模式,实现从程序保障提高、调解人适格和制裁措施到位三方面确保诉前强制调解优势的发挥,同时有必要对我国原有的司法性诉中强制调解模式进行改造,实现调解者与审判者身份的分离和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时空的分离,并在立法中明确赋予法官动态裁量调解启动的权力以及启动调解时应当考虑的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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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3):174-182
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和法治现代化的纵深发展,要求我国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非讼解纷机制也应与时俱进,进行现代化转型。作为构建现代非讼解纷机制的逻辑前提,首先应当认清我国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并论证现代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指标性特征。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寻找我国传统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与现代性要求之间的差距,并以现代非讼解纷机制的指标性特征为参照系,从理念和制度建构两个层面推动我国传统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现代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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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阁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39-41
薄弱的证据法传统和并不浓厚的证据法意识使我国证据法的发展必须从本土之外寻找启迪。司法认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了我国证据法学者的研究视野。该制度能兼顾诉讼公正与效率,强化司法在一国政治及社会体系中的平衡器地位,弥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因而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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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是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巨著。马克思将生产关系当作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在研究资本主义的生产中,马克思对他所处时代的自然科学知识以及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并形成了内容丰富的科学技术思想。马克思从生产力的发展逻辑说明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从资本的增值逻辑说明科学技术发展的动力,从人的发展逻辑说明科学技术发展的价值导向。马克思对科学技术应用对生产的影响的分析仍然适用于今日。马克思的科学技术思想启示我们: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导向,要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科学技术发展的世界历史性意义应是全人类的解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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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事调解有一种半官半民的特殊形式,即官批民调。其表现类型多样,具有固定流程,是清代社会治理结构、司法体制特点等多种因素作用的产物。黄宗智先生将清代这种半官半民的中间地带称之为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现行委托调解也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与官批民调同属"第三领域"的民事调解,但二者在产生动因及内容构造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过,就适用范围界定和调解人甄选而言,官批民调能为委托调解提供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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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有效实践,在欧洲实行30年后却宣告失败了,它的失败一方面源于经济衰退的大环境,另一方面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本身也存在问题。欧洲的多元文化主义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危机,造成了欧洲社会不同族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给欧洲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带来了挑战。欧洲多元主义文化政策的失败给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启示是:坚持统一与多元的辩证法,建构统一是尊重多元的基础和前提。为维护我国的团结统一,需从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国家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和中华文化认同,坚持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等方面建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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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3):74-81
强制调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命令,针对特定类型民事纠纷而言,启动调解不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从而使调解成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裁判前置阶段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调解制度。与普通民事调解相比,强制调解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前置性等特点。在把握强制调解内涵时,必须厘清强制调解与强迫调解的界限,正确认识强制调解与调解前置、调解的强制性因素之间的关系。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增设的"先行调解"不属于强制调解的范畴,但却蕴含了诉前强制调解的基本雏形,为在适当时机拓展我国强制调解的类型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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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是呈现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集中场景。传媒与司法在影响性诉讼中的协作关系表现为:传媒助推司法对影响性诉讼的解决,司法规范并便利传媒对影响性诉讼的报道。传媒与司法在影响性诉讼中的冲突关系表现为:传媒越位干预司法导致对影响性诉讼的审判背离法律,司法对传媒的不当限制导致媒体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无法正常行使。在影响性诉讼中构建传媒与司法的合理关系,应注意在司法中遵从信息披露限制,增强传媒的社会责任和公共使命,完善传媒行使正当权利受阻时的应急救济机制,遵循合法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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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理论上对传统诉权学说的重新审视和司法实务中不断涌现的权利救济需要,必须在诉权核心问题上寻求研究的观念更新和视阈突破。应摒弃传统的二元诉权学说,将诉权界定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同时应明确诉权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其行使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诉权可以发生转移。为了保障诉权的正确行使,既要规制滥用诉权的行为,更有必要从法律运行的外部视角出发,为诉权行使提供诸多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