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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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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近期发现的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基层法律档案文书——龙泉司法档案考察发现,官批民调制度广泛存在于晚清民国时期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晚清民国刑事案件的官批民调制度反映了这一时期司法运作的特有逻辑.通过考察这一时期官批民调制度的内涵与特征,分析和阐述了刑事和解第三领域存在的背景与原因.晚清民国刑事和解的官批民调对于全能主义国家转型的中国司法改革以及刑事和解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代实践表明,以法院委托调解为典型形态的司法ADR无论在立法、理论和司法层面都获得了全面的承认。作为"三明治式的司法",委托调解制度拓展了民事司法的外延,使得法院司法职能的行使方式和技术变得灵活而丰富多彩。同时,诉前委托调解、审前委托调解和审中委托调解三种实践模式之间程序机理上的差异,以及委托调解的强制性启动机制面临的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质疑等,都对委托调解制度的未来走向提出了挑战,故迫切需要对上述问题作出理论上的回答和论证。  相似文献   

3.
委托调解比较研究——兼论先行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愉 《清华法学》2013,7(3):57-74
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代世界性的ADR潮流推动各国的委托调解得到快速发展,在我国近年的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中,委托调解亦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对当代世界各国委托调解、特别是司法委托调解的性质、功能、类型、背景、社会因素进行比较和类型化研究,可以看到,由于社会、体制及理念因素的差异,委托调解目前存在的多元化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必然性,同时其发展趋势又存在一定共性。我国委托调解在实践中十分活跃,但缺少法律规范,并存在一些理论争议和操作上的问题;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体制及理念等因素,其制度设计具有不确定性。《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先行调解制度将进一步推动委托调解的发展。总体而言,委托调解的基本趋势将是在保持多元化形态的前提下尊重实践创新,并进一步实现制度化。  相似文献   

4.
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5.
民行检察监督部门在对调解案件进行监督时,准确把握审查要点,对于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具有积极的意义。一、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庭,由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其特别授权是否真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相似文献   

6.
论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是世界民事诉讼法上的首创,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但由于调解制度法律规范不完善,调审不分,程序随意等弊端而倍受争议,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7.
刘加良 《法律科学》2014,(4):182-192
委托调解的正当性和制度功能已为司法政策和国家治理政策所肯定。委托调解的实效发挥有赖于其制度要素的合理改进与持续完善。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决定着其是否有权进行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人应保持组织型和个人型并存的格局,可依次采用共同选定、商请法院确定和法院依职权确定三种方式予以确定。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应首先具备"可调性",且不只限于简单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委托调解不会使参加程序的强制变为接受处理结果的强制,且可缓和合意贫困化所带来的机制紧张。处理好立案审查和立案前委托调解启动二者之间的先后关系,立案前委托调解将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的妥当保障。对委托调解之期限的长度确定、延长以及是否从法定期间中扣除离不开谨慎的考量。法院对委托调解协议负有合法性审查义务且依其只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结案可收取更低的案件受理费,但不能免除。  相似文献   

8.
委托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  相似文献   

9.
一般意义上纠纷解决中的先行调解应当包含三重含义,即作为诉讼调解意义上的先行调解、作为非诉讼调解意义上的先行调解、作为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交错意义上的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先行调解属于第三种意义上的先行调解。  相似文献   

10.
论委托调解的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加良 《中外法学》2011,(5):1061-1073
作为社会矛盾凸显期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典型载体和代表中国司法ADR构建最高水平的制度对应物,委托调解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发展水平不平衡、盲目性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持续与委托调解缺乏统一性、规范性的制度供给密切关联,而委托调解制度供给的长期匮乏则根本性地受制于其功能定位的模糊与混乱。对委托调解的功能进行一元化定位不足取。除具有"疏减讼压"这一不足以单独成为委托调解之正当化基础的应急性功能外,委托调解还具有"增进司法公信"的拯救性功能、"扩大司法民主"的表征性功能、"促进社会治理"的拓展性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崭新性功能。  相似文献   

11.
李浩 《法学研究》2014,36(3):130-147
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相似文献   

12.
在纠纷解决的资源视角下,法院调解资源的投放情况攸关调解的效能。由于缺乏传统"马锡五审判方式"所隐含的"熟人权威"资源背景,法官更多通过增加调解工作频度以弥补熟人资源的缺失,造成了诉讼调解的"内卷化"。地方实践中的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在人大代表介入调解的正当性基础上,通过常识性话语资源优势和社会资本优势,为法院调解提供了"意外"资源支持的机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调解"内卷化"问题。  相似文献   

13.
梁平 《法律科学》2011,(5):154-160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建构是中国未来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当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在探索中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也为进一步深入探索"大调解"提供了具体的实证参考。  相似文献   

14.
现代社会中的人民调解与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是除诉讼之外的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的存在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诉讼在某类纠纷解决上的局限性。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成本、功能上的比较,可以看到人民调解不仅能够适应和生存于现代社会,而且与公力救济共同形成了相互竞争、替代补充和弥补局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的改革和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可或缺的资源。  相似文献   

15.
法院协助调解机制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浩 《法律科学》2009,27(4):62-70
协助调解是我国法院当下正在大力推进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机制,实行协助调解是我国法院在新时期对依靠群众解决民事纠纷的调解传统的回归。协助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法院调解,实行协助调解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协助调解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找到适当的协助人,事先建立协助人队伍、储备协助人资料才能够发现适当的协助人。当前,需要通过增进对协助调解必要新的认识、建立协助入队伍、发掘潜在的协助人、积极培育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为协助人提供适当的报酬来推进协助调解。  相似文献   

16.
当今社会,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效地缓解了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也促进了各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构建及有效运行。而调解作为现代ADR的主要形式,它的广泛应用,尤其是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的成功应用经验,对我国调解制度特别是法院调解的改革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在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当前语境中,从权力配置的视角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模式化的分析并提炼出权力独享型民事诉讼调解、权力共享型民事诉讼调解和权力分享型民事诉讼调解三个概念是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创新尝试,不仅可以为社会公众认知各式各样的民事诉讼调解提供智识上的帮助,而且可以通过对不同模式的民事诉讼调解之运作机理的概括、解释来为民事调解的现代转型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18.
调解的比较优势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调解、仲裁与诉讼,是现代各国解决民事纠纷普遍采用的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正是比较优势的存在是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式,与判决相比,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等八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我国现行调审合一的诉讼体制妨碍了法院调解发挥其比较优势,应当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实行诉讼内调审分离。  相似文献   

19.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20.
法院调解历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审前调解程序具有当事人处分权优先性、独立性、契约性、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和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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