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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承的共同正犯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陈家林 《河北法学》2005,23(1):15-19
继承的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行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阶段,他人(后行行为者)与先行者之间产生了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此后共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情形。是否应当承认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后行者是否应当对先行者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对此,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定的肯定说等多种观点。应当认为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限定的肯定说则更有利于准确界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正犯体系与正犯概念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犯一词,本系我国古代之法律用语,指的是触犯正条的犯罪人。这里的正条,即刑法中罪刑式条文。此后,日本人将德语中Taeterschaft一词译为正犯。我国清末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将具有资产阶级刑法意义的正犯一词引入国内,这之后的《暂行新刑律》、两部《中华民国刑法》都沿用正犯概念。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两部刑法典不再使用正犯一词,但正犯(实行犯)在刑法体系中所占的基础性地位仍然为学术界所承认。  相似文献   
3.
经过对最高院10例死刑复核样本的实证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我国恐怖活动组织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对此须确立“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恐怖组织的骨干成员均为少数民族,学历偏低,收入微薄,多在青少年时期开始接触恐怖主义思想,故国家应加大教育资金投入,注重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改进少数民族区域的扶贫开发政策,减小东西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主观目的上具有双重性,其直接目的是制造社会恐怖,引发社会恐慌,终极目的则是实现某种社会价值追求;客观上,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暴力性,攻击对象不特定或具有象征意义,危害结果往往不堪设想。  相似文献   
4.
陈家林 《现代法学》2008,30(3):20-29
我国两部刑法典都是客观主义性质的刑法典,1997年对1979年《刑法》的修正只是立法技术的提升,并不意味着刑法基本立场有重大的转变。刑法首先是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范。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都无法说明我国刑法的基本性质,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法益侵害说存在缺陷,应同时考虑规范违反说才能正确解释刑法规范的性质。  相似文献   
5.
一、相对刑事责任规定的困境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尽管文字上非常简洁和明确 ,却产生了立法者不曾预见的种种问题 ,即犯罪性质类似并且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差无几或者超过这八种犯罪的行为 ,如决水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拐卖妇女中的强奸妇女的行为、奸淫幼女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犯罪行为 ,[1]能否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刑法第239条“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 ,处死刑”的规…  相似文献   
6.
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从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实践看,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等特点,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  相似文献   
7.
8.
《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中的人体器官既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应包括角膜等人体组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应视其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  相似文献   
9.
公证规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逃避法律、法规、政策,以合法形式或手段,骗取公证证明的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各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从而法律意识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或投机分子为使非法行为合法化,采取规避法律行为骗取公证形式和手段越来越狡猾,已成为当前公证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为研究和对策规避法律行为的问题。就近几年来在公证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表现,现归纳为:一、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达到由乡进城、农转非,安排工作等目的。一是将…  相似文献   
10.
武汉市江汉区地处闹市区,人口绸密,旧房、危房多,因此,近几年江汉区政府把重点放在旧城改造上。江汉区在旧城改造中,采用一个片,一个小区开发,动员拆迁工作难度大,时间紧,涉及面广,拆迁期限短(2-3个月),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在动迁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一个片上约有百户动员拆迁,大部分居民能按规定搬迁完,但有极少数“钉子户”因产权不清,或有争议,或家庭子女多意见不统一,或因在法院打官司未终结,或户主与客户租赁纠纷等多种因素而迟迟迁不动,从而影响成片开发进度,延误工期。此时江汉区公证处主动给政府、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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