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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最高院10例死刑复核样本的实证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我国恐怖活动组织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对此须确立“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恐怖组织的骨干成员均为少数民族,学历偏低,收入微薄,多在青少年时期开始接触恐怖主义思想,故国家应加大教育资金投入,注重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改进少数民族区域的扶贫开发政策,减小东西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主观目的上具有双重性,其直接目的是制造社会恐怖,引发社会恐慌,终极目的则是实现某种社会价值追求;客观上,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暴力性,攻击对象不特定或具有象征意义,危害结果往往不堪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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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部刑法典都是客观主义性质的刑法典,1997年对1979年《刑法》的修正只是立法技术的提升,并不意味着刑法基本立场有重大的转变。刑法首先是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范。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都无法说明我国刑法的基本性质,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法益侵害说存在缺陷,应同时考虑规范违反说才能正确解释刑法规范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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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体系与正犯概念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犯一词,本系我国古代之法律用语,指的是触犯正条的犯罪人。这里的正条,即刑法中罪刑式条文。此后,日本人将德语中Taeterschaft一词译为正犯。我国清末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将具有资产阶级刑法意义的正犯一词引入国内,这之后的《暂行新刑律》、两部《中华民国刑法》都沿用正犯概念。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两部刑法典不再使用正犯一词,但正犯(实行犯)在刑法体系中所占的基础性地位仍然为学术界所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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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对刑事责任规定的困境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尽管文字上非常简洁和明确 ,却产生了立法者不曾预见的种种问题 ,即犯罪性质类似并且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差无几或者超过这八种犯罪的行为 ,如决水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拐卖妇女中的强奸妇女的行为、奸淫幼女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犯罪行为 ,[1]能否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刑法第239条“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 ,处死刑”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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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从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实践看,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等特点,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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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中的人体器官既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应包括角膜等人体组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应视其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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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我在中国最尊敬的前辈之一马克昌先生迎来伞寿之际,我有幸能有机会撰写祝词,感到非常的光荣。我比马先生小两岁,因此一直在脑海中推测马先生经过了怎样的历史岁月。然而,处在那样的动荡时代,实际的辛酸难以想象是毋庸置疑的。尽管我是一个只了解马先生的人生中最安稳幸福的时期的人,但也经常想到马先生温和的容貌后面所隐藏的过去的辛酸。怀着这样的情感,看见马先生在身体健康、优秀弟子如云之际迎来了伞寿,我在此表示衷心的祝贺。难以置信的是我与马先生的交往仅仅7年时间,友情却如此的深厚。最初见到马先生,是1998年6月18日,那时马先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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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6):31-36
关于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的对立。这种对立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形式的客观说与实质的客观说的分歧。我国通说并非折衷说而是形式的客观说。形式的客观说并不存在实质的客观说论者所批评的过早或过迟认定实行着手的缺陷,是一种值得继续坚持的合理学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