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6篇
  免费   0篇
法律   1篇
政治理论   5篇
  2010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6年   1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1篇
  200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
利用人的身体携带毒品,在我国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一种越来越常见的藏毒形式。人体携带毒品犯罪中的证据,既有其他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和证据特点,也有其独有的证据形式及证据特点。昆明铁路公安局在对近十年查获的人体携带毒品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基于犯罪嫌疑人藏毒、携毒的方式,以及查缉手段、技术设备的应用,对这类案件中的常见证据及其固定、收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2.
队伍建设对于手中掌控国家赋予的社会管理职能大权和肩负国家和人民安危重担的公安机关来说,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实现队伍的长治久安必须紧紧围绕三个目标,一是要杜绝重大恶性案事件和主流媒体曝光案事件的发生,二是要有效地控制队伍中常见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三是要坚决防止队伍中冷门问题的出现。实现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坚持队伍建设与公安保卫工作融为一体,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理念任何时候不动摇,坚持抓青年民警思想政治工作不放松,坚持融真情于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主题不改变。  相似文献   
3.
铁路站车人体藏毒犯罪的特点及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毒品市场的不断扩大,毒品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人体藏毒犯罪成为铁路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人体藏毒有体表藏毒和体内藏毒两种基本形式.铁路人体藏毒犯罪具有携毒人员结构复杂、犯罪组织更加集团化和规模化、毒品运输每年有阶段性高潮、贩毒组织选择站车以及毒品流向相对固定、人体藏毒犯罪隐蔽性高、查获难度大等特点.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衡量尺度,这使得实务部门在认定此类犯罪上很难把握.为此,根据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对铁路站车人体藏毒犯罪的罪与非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有力地打击铁路站车毒品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刑事诉讼案件职能管辖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分工存在交叉。人民法院自诉范围的扩大化,不仅不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也给被害人行使控告权带来了许多限制,妨碍其获得司法救济。大量自诉案件的公诉化,给实际操作也造成了混乱。立法应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做一调整,将有暴力、隐蔽特征、取证困难的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尽量避免自诉案件的公诉化,以明确两部门之间的立案分工。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产生原因及对策新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的必然结果,也是特定角色之间--案件直接调查者与被调查者间固有的矛盾体现。 ●控制刑讯逼供须尽早确定无罪推定原则、证据排除规则,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 ●改革我国的公安人事制度,改变现有的侦控完全分离的模式,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执法监督和制约,是控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6.
沉默权与我国传统诉讼价值观念的冲突 ,实质上是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冲突。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制度中的最终设立 ,必将给侦查取证活动带来最直接的冲击。如果不完善相应立法和执法环节 ,不仅使沉默权的设立目的难以实现 ,也会使侦查取证工作加大执业风险。因此 ,从立法上要尽快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取消立案程序 ,重新设置强制措施的体例 ,明确技术侦查手段的法律性质等 ;要改变侦、控分离 ,缺乏司法审查制约的体制 ,加强取证人员的科学物证意识 ,加大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 ,以应对沉默权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