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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由于其可能导致肆意和专断,因而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因此,反腐的关键在于规制行政裁量权,保证行政裁量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属于复合规制模式,包括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以及权利规制四种规制路径。然而规制模式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公众参与作为民主理论在行政过程的投射,其所具有的民意表达、利益协商、程序正义等功能和优势,可以实现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规制。建立起公众参与的配套制度,并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设计,可以实现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规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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