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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问题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理论基础,它关系到研究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学界广泛接受的是公私法结合的模式,并从主体、客体、属性、特点、涉及利益关系、价值取向等方面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而得出了无法单一地利用公法或私法对它进行保护的结论;学界讨论的另外一个焦点是在私法领域内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主要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支持者可分为两类,一种观点主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依靠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另一种观点主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度中适合的部分要利用,不适合的则另用他法。  相似文献   
2.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所不同,笔者通过对海峡两岸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内容,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排污者的规制等方面进行比较,发现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在上述方面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这给中国大陆水污染防治法相关制度的确立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3.
生态补偿旨在利用衡平原则对保护者和受益者、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的与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权利相关的利益进行制度协调,从而对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给予补偿和恢复,使之能够达到或接近平衡状态,也使与此相关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得以协调,衡平同样是基本权利的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权利之间的不和谐和冲突。其法理基础是区域环境公正。  相似文献   
4.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分类有利于法律保护。但是,现有分类无法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基于法律保护的方便,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法律角度重新进行分类,这些分类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存在的混乱和利益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5.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制定法的实施在少数民族地区遭遇瓶颈,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生碰撞,二者在少数民族地区认同度的差异,让我们不得不重新认识少数民族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既不是国家制定法的附属物,也与习惯有区别.在现代法制社会,不论是从少数民族习惯法形成的规律的角度,还是从其对社会控制的角度,或者从它对国家制定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习惯法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关于西部生态补偿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西部的生态建设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目前生态环境仍呈不断恶化趋势。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建立起有效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才能确保西部生态补偿工作得以长期、稳定地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针对我国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对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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