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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程序立法等问题,产生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对促进行政法学理论发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2016年行政法学研究呈现出三个特征:第一,选题紧密结合法治实践,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二,案例研究方法的运用明显增多,反映出大数据时代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变化.第三,理论研究不断深化,促进了理论创新与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2.
如何安全使用信用卡 当下,信用卡以它消费便利,还可以通过积攒信用积分兑换礼物的特色,走进了很多人的钱包。但是,小小卡片大有乾坤,作为消费者的你,真的会用吗?对此,河北银监局专门推出了信用卡使用指南,教您更加安全地使用信用卡。  相似文献   
3.
王玎 《法学评论》2020,(1):160-173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33个管制征收案件时主要采用是否属于物理性侵占、是否属于经济利益互惠、财产权行使是否构成对公共或他人的妨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对财产价值的影响程度五类标准。管制征收构成标准的体系构建,需通过对五类标准进行形式与实质递进式的双阶层划分来实现:是否属于物理性侵占、是否属于经济利益互惠以及财产权行使是否构成公共妨碍为第一阶层的形式标准。一项管制行为属于物理性侵占即构成管制征收;管制行为属于经济利益互惠或者财产权行使构成对公共或他人的妨碍,则不构成管制征收。在不属于物理性侵占、经济利益互惠或者财产权行使构成公共妨碍的情况下,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对财产价值的影响程度作第二阶层的实质判断。不符合公共利益标准或者对财产价值造成过度影响的管制行为构成应于补偿的管制征收。  相似文献   
4.
王玎 《求索》2022,(2):176-182
准征收是指国家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公共政策对私有财产权形成特别牺牲,从而应当给予经济或其他补偿的法律制度。准征收可以划分为财产权权能限制,财产权义务负担,财产权公益使用,财产权行政许可的中止、变更或撤回,以及对财产权的客观影响五大类型。依据财产权存续保障优先于价值保障的逻辑,对于财产权权能限制,财产权公益使用,以及财产权行政许可的中止、变更或撤回三类直接影响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行为,应优先被认定为准征收并给予补偿。对于财产权义务负担和对财产权的客观影响两类侵害财产权价值的行为,需通过“权利人投资回报期待预期”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应予补偿的准征收。通过确立准征收公共政策的法律保留原则,避免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准征收公共政策的载体。应遵循“唇齿条款”原则,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给予补偿的种类和标准。  相似文献   
5.
2013年铁路行政体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沿线设施进行事先批准的行为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职权行为,然而该职权交由铁路监管部门行使更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囿于铁路监管部门的资源所限,对于面向旅客、面广量大、执行性的行政职权,以及在列车运行过程中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履行的职权,有必要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交由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行使。实现政企分离之后,铁路监管体制下一步的改革重点在于清理并完善现有监管职权的法律规范,构建以国家铁路局和7个地区监督管理局为主,授权、委托主体为辅的新铁路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6.
2013年铁路行政体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沿线设施进行事先批准的行为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职权行为,然而该职权交由铁路监管部门行使更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囿于铁路监管部门的资源所限,对于面向旅客、面广量大、执行性的行政职权,以及在列车运行过程中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履行的职权,有必要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交由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行使。实现政企分离之后,铁路监管体制下一步的改革重点在于清理并完善现有监管职权的法律规范,构建以国家铁路局和7个地区监督管理局为主,授权、委托主体为辅的新铁路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实施以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可以归纳为设立该程序规则目的标准等五类。这些标准之下,法院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与保护相对人权益之间充满了困惑与纠结。程序违法审查标准不一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宏观构造的缺陷。新《行政诉讼法》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作为撤销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该标准的确立,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具有进步意义。但该标准并未考虑到授益性行政行为的面相,疏忽了原告请求法院履行行政职责和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授予行政许可超期违法的情形,为新《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审查标准的确立留下了遗憾。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审查,除了“轻微+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标准之外,还应考虑“程序违法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对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程序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产生了有利于原告的后果,且该法律后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不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相似文献   
8.
王玎 《当代法学》2023,(2):40-49
数据处理者的数字基础设施法律地位、履行财产权社会义务的要求以及数据的公共安全属性决定了数据处理者应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构建围绕数据分级保护、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数据处理环境保护三方面展开。数据分级是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和数据处理环境风险防控的基础;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包括内部环节和外部环节的保护措施;数据处理环境保护包括数据风险监测和评估义务、数据处理人员教育培训义务、设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义务、数据泄露通知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法律责任的重心是行政处罚而非民事赔偿,应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限缩私法赔偿中的结果责任。合理配置数据处理者的行政处罚责任,有助于促进数据处理者发挥数据要素资源流转配置作用,防止市场垄断加剧。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通知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的重要环节,能够促使信息主体和监管机构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及时采取行动,防范次生损害。《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通知义务,但内容不一、详略有别。从“个人信息”的范畴来看,只有发生安全事件的“个人信息”可能影响信息主体实际权益时,才有必要通知信息主体;从通知内容来看,应当对通知监管机构和信息主体的内容作出区别规定;从通知的理论基础来看,由侵权责任和合同附随义务产生的私法责任是信息处理者向信息主体履行通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向监管机构履行通知义务则是公法要求;从通知的条件来看,对个人信息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后可不向信息主体履行通知义务,只有发生安全事件的个人信息达到一定规模体量才有必要通知监管机构;从通知的法律责任来看,更宜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限缩私法层面的赔偿责任,强调公法层面的处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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