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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之后,党组织的运行机制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公司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不具体,在工作中经常产生矛盾。二是实际工作没理顺。有的把“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这一“条件”当“结果”,而现实工作中的“一揽子决策”难以充分反映和体现党委意志和党员的意见;有的改制企业董事会选举后,再根据董事长的意见挑选党组织负责人,使党组织变成了董事会的附属物;有的曲解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认为国有控股企业所有权归国家,决策权归董事会,经营权归经理,监督权归监事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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