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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充分落实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中抗辩事由的执行为目的,介绍了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有关产品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世界上现行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并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对产品责任抗辩事由作进一步明确,通过立法全面、直接地规定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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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单凭一腔激情走出国门闯世界的侨乡青年,如今出国劳务时,大多数手里都怀揣着政府印发、国际承认的技能证书;曾因农闲时节无活可干而发愁的农民,受益于"企业培训",在工厂里做起了现代工人;16个省级欠发达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2年的2289元提高到2006年的3614元,年均增长12.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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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是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合同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如德、法等国的民法典或债务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存在不安抗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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