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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黎炳盛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0,(5):40-43
有效性与合法性是任何政府得以存续的必备品格.相对于无限政府而言,有限政府的主张--严格限定政府的活动范围,要求政府仅限于在公共生活领域内行动,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保障个人自由自主的选择活动,同时通过制度化的制衡监督机制,阻遏决策失误、政策执行偏差和政府腐败--保证了政府的有效性;与此同时,有限政府又提供了政府合法性的三个来源以个人为政府目的提供了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政府权力的分享和调整通过和平、公开、自由、竞争的选举达致的各种制度安排提供了合法性的结构基础;抑恶的种种设计提供了欲为善者展现个人优秀品质、个人魅力的巨大空间则提供了合法性的个人品质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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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最初诱因:非集体化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失效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1
黎炳盛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6(4):48-50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农作制度向非集体方向的变迁,集体经济大多难以维系。广大农村地区因此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农村公共财政也因而日渐萎缩,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不断恶化。如何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最急迫的问题。本文表明,如果说最初“村委会”这种组织形态的出现是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自发反映和创造,那么,村民自治制度则更多地是国家为了解决非集体化改革后农村社会的失序、管理上的“真空”和农业基本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效问题而主动作出的制度安排,与自治价值、民主追求关系不大。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村民自治制度的最初诱因,是国家为了解决非集体化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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