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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严格限定在产品责任情形,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根据威慑理论、故意侵权、民刑互动理论以及社会良性发展的现实需求,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中应当扩张为一般适用。在符合传统补偿性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前提下,惩罚性赔偿还有另外两项特殊要件,即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加重要件以及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上的减轻要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效,侵权法中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明确其构成要件,以增强该制度的实践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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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政府规制的改革,放松规制成为大势所趋,相应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渐成世界潮流,我国也呈现此种表现.但是我国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模式,公民参与权容易被忽略.因而需要在放松规制的同时以公民参与权的规制为契机,加强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以保障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最终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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