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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合法性原则已不敷所用,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合理性司法审查苑围包括宽度和深度两个层面.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作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深度,但两者过于抽象与笼统,不具有可探作性.在司法实战中,我路可借鉴路外经验,将“目的适当”和“相关考虑”的考察作为合理性审查的具体操作标准,判断其在个案中对行政裁量决定效力的影响度,进而决定是否作出变更或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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