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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物一权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永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2):73-77
我国学术界对一物一权主义的涵义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物一权主义应指在一独立物之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当按照一物一权主义的要求构建和完善所有权、物、集合物、物的成分及添附等概念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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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还是目前理论界,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一直处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间徘徊不定的状况。其实,保证期间既不属于除斥期间,也不属于诉讼时效,它是独立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外的失权期间。在理清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及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关系的基础上,指出现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修改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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