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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权力配置必须遵循公正、高效与节约三大基本原则。立法者应对这三项宏大而又抽象的原则予以技术性的转换,使之成为操作性较强的细化标准。同时,也应在这三大基本原则之间找到一个理性的位阶关系。  相似文献   
2.
无论是政府推动型路径还是民众推动型路径,都不能稳妥、有效地解决中国法制变革问题。中国的法制变革应当建立在实践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走理性温和的中间道路,即在宏观层面上要强调开明政府的法治导向及其对法制变革进程及力度的适度控制,使法制变革在紧凑、有序的状态下有节奏地进行,防止变革过程中出现失控现象;在微观层面上则要强调积极构建和完善地方及个体的利益表达机制,鼓励制度创新,使各项制度在多元主体不断试错的过程中优胜劣汰,进而推进法制变革稳步前进。这种路径取道中庸,兼顾了政府推动型与民众推动型两种基本路径的优势,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尊重了中国威权主义的传统与现实。但是,这种路径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中,科学的审前司法审查制度可以防止侦控机关滥用追诉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审前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是这一制度构建的前提和基础。审前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必须统合考虑审前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及其赖以运行的外在因素,将所有可能侵犯被追诉人宪法性权利的追诉行为都纳入到我国审前司法审查的范围之中来。  相似文献   
4.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92条规定的出台,是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的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首次得以确立的标志。从总体上看,该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配套制度的系统安排和明确规定。探讨专家辅助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并以此为出发点,明确专家辅助人的选任资质、意见属性及其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程序设计,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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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对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必须统合考虑内外两方面的因素,即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以及司法审查制度赖以运行的外在制约条件。基于此,在审前司法审查主体的确定上,立法者应当着力构建一种"以内部制约为必要补充的二元主体审查模式"。惟其如此,方能既契合司法审查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又能有效回应中国司法特有的现实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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