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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颁布至今,其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方面的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儿童和成人的双重国籍上,而双重国籍无论对国籍国还是第三国都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必须通过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等途径来消除和预防双重国籍问题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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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边)境管理非常严格,在那个年代非法出入境行为更具有敏感性极强的政治化色彩,通常被认定为反革命行为。在这种大背景下,非法出入境成了绝大多数中国人难以想象更难以做到的事情。20世纪80年代前非法出入境在人员结构方面单一,人数上规模很小,动因上比较简单明确,非法出境的手段、方式、途径也相对原始。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出国热潮而出现的偷渡现象逐渐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在人员结构、人数规模、地区分布,非法出入境的流向、手段、途径和行为方式,以及非法出入境的动因、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发展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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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公布实施至今已二十六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新的国籍问题也时有出现。由于《国籍法》独立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案例又无法借用其他相应的法律,因此,迫切需要对《国籍法》加以完善和修改,同时还要规范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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