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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对我们生活影响日益深刻的同时,网络逐渐成为网民表达思想和言论的新渠道和新平台.作为一种新兴起的舆论监督力量,凭借其特性,网络舆论相对其他平面媒体有着不可比拟的强大优势.积极的一面是网络舆论在成为一种监督力量的同时也加速了案件的进展和审理,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司法公正.当然在缺乏法律监督的前提下,毫无束缚的网络舆论必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强势干预,对我国的法制进程产生消极的影响.由此,应当从重视道德规范、出台相关立法、加快权利救济渠道、话语权四个方面解决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进程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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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承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6):103-108
随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入刑化,这类拥有海量证据的刑事案件如何进行查证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人员。一方面,公诉机关囿于人力物力所限,无法对其中个人信息一一查证属实;另一方面,如果不对信息真实性进行调查,就相当于变相解除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这会严重侵蚀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何对两者进行调和,成为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将糅合了统计学、法学于一身的推论规则运用在这类案件中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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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承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3):100-104
附带监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我国立法与实践并未作出回答。但在充分汲取域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监听基本原则及刑诉价值权衡为标准进行分析对于同一对象的附带监听资料,可以通过关联性标准及重罪标准获得证据能力;对于不同对象的附带监听资料,在一般情况下无证据能力,但在重罪情形下可获得证据能力。同时,附带监听资料若想真正取得证据能力,尚需通过事后补正制度与证据调查程序检验,从形式与实质层面对其进行治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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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醉酒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实践中部分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纳入犯罪圈。为贯彻新时代良法善治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危险驾驶犯罪中醉酒标准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建议借助证据法遏止醉酒驾驶行为过度犯罪化倾向,对于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醉酒认定不宜过度依赖血液酒精鉴定,侦查机关应充分收集各类证据,统一交由审判者依其理性最终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5.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和完善了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辩护人享有和行使阅卷权的规定,但是仍未对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以及侦查阶段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做出明确回应。基于阅卷权理论体系构建之需要,根据阅卷权的性质,可以得出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应当享有阅卷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孔祥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瑕疵证据理论是证据法学界的大事件,对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的建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瑕疵证据”的地位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其“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治愈规则也备受争议.就实质而言,所谓瑕疵证据应是一种证据取得禁止规则,它规范着相关国家机关的行为,其与非法证据产生重大分野,取证行为瑕疵的出现并不当然导致证据的排除,瑕疵证据可以通过相关治愈规则恢复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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