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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用人单位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并使高层次人才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服务期的概念,并对此予以规范,但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有歧义,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及概念,服务期的立法理念,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培训等问题进行正确理解与适用,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保证用人单位的利益与效益。  相似文献   
2.
书面劳动合同书有多种多样。从形式上看:有人社局制定的文本,有用人单位打印的文本,有用人单位手写的文本;从内容上看:有具备全部必备条款的文本,也有缺少某项必备条款的文本。由于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书形式无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书,只要具备了主要条款即使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也能成立,即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中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接受处罚。  相似文献   
3.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辞职权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辞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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