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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若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50-52
我国刑法将不履行债务行为犯罪化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符合犯罪的本质属性,符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例。但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犯罪化并非无任何限制。应当遵循个别化原则,以债的履行为主要目的,对侵害涉共同利益和主流价值的债权行为加以规制,并配以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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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若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101-106
不履行债务行为的犯罪化是社会需求强压下的一种合理选择,是法益保护主义的应有之义,并不违背刑民之间的界限,但这并非意味着应将所有不履行债务的情形纳入刑法的范围。遵循现有立法的规定,不履行债务行为犯罪化应受到保护对象、保护措施、法律后果三个方面的限制,即以"涉及共同利益和主流价值的"债权为保护对象、鼓励事后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配置较轻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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