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5篇
  免费   0篇
法律   6篇
中国政治   1篇
政治理论   2篇
综合类   6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2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3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2篇
  2006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当前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问题和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十年前,发端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但是,它遇到了如下中国问题:现行教师评价机制不利于诊所教师的发展;法学专业培养体制和就业问题影响了学生对诊所课程的兴趣;目前的司法政策削弱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效果等等.为使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健康发展,应将诊所教师与其他教师区别对待,构建独立的诊所教师评价机制;改革法学教育体制,强化法...  相似文献   
2.
张峰振 《河北法学》2012,30(7):54-60
违法行政行为转换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一种制度.它追求行政经济、效率与法的安定,具有撤销重作等制度不可替代之功能.转换的条件主要是违法行为与拟转换行政行为具有相同的目的,且违法行为中包含了拟转换行为的合法要件.转换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违反级别管辖权的行政行为、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的行政行为.值我国即将修改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之际,应考虑将违法行政行为转换制度明确立法,并详细规定其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3.
行政行为无授权依据、授权依据违法或授权内容不明确导致违法时,如果该行为仍能体现法律追求的公共利益,并且该种法益相较于行为违法侵害的法益更值得优先保护,则该行为不宜撤销或否定,可由有权主体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溯及既往地赋予行为主体相应权限,以消除行政行为的权限瑕疵,使其变为合法行为。为了特定法益的溯及既往并不为法律一概禁止,域外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实践均认可行政权限的事后追认。我国应在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立法追认。同时,还应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立法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4.
行政主体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要想充分发挥行政主体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应坚持依法行政,摒弃违法行政;由倚重权力行政方式转向侧重非权力行政方式;由偏好干预行政转向强调多元式给付行政.  相似文献   
5.
张峰振 《法学杂志》2006,27(6):126-128
行政契约的行政性指行政主体、行政优益权等权力因素,而契约性因受行政性影响,仅指合意,不包含平等、自由内涵。这种理解必然导致行政契约立法中偏重行政主体利益的保护,而使相对方处于不利地位。从保护相对人权益角度出发,结合域外经验与本土现实考量,我国行政契约行政性应指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目的,而契约性与私法契约有极大相似之处。  相似文献   
6.
张峰振 《法学评论》2012,(2):154-160
根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行为存在管辖权瑕疵的,应撤销或确认违法、无效,这种一概否定的处理方法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某些存在管辖权瑕疵的行政行为,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通过事后追认方式予以治愈。行政追认以管辖权可以事后移转、变更为前提。事务、地域及层级管辖权的不同功能决定了行政追认的适用范围因管辖权瑕疵类型而有区别。行政追认受到内部机制、适用结果及责任归属的制约,不会出现滥用现象。  相似文献   
7.
尽管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调解,但行政诉讼实践中调解做法不仅大量存在,而且还出现了为刻意追求调解而罔顾或放弃判决的过度调解现象.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在于调解的功利作用和片面强调调解的司法政策,其思想根源则是法律虚无主义的死灰复燃或阴魂不散.调解虽然具有一定的功利作用,但其对法治的危害更大,最终将导致整个社会的法律虚无主义.我们应从域外行政诉讼调解的存在基础与谨慎适用中反思我国的现状,及时转变认识,调整目前的司法政策与做法,还司法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8.
行政契约概念之重构--一种立法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契约的概念在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我国行政立法在界定行政契约时应注意将我国的现实与国外的制度经验相结合,应使行政契约概念真正体现该种行政方式的本质属性,应从行政契约的功能优势出发认识其容许性.在作此考量后,方能对我国的行政契约概念的内涵、外延等基本问题作出科学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建立我国行政法治愈制度的必要性及初步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治愈,而非一概撤销。治愈方式包括追认、补正、转换。我国行政法治愈制度的缺失,不利于保护法律追求的利益和价值,造成实践困惑,影响法制统一,不利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行政法理论的精细化。因此,应尽快建立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制度。  相似文献   
10.
张峰振 《河北法学》2015,33(1):98-106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税款滞纳金定性为征税行为,并规定税款滞纳金纠纷必须复议前置。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滞纳金没有上限限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观点,值得商榷。税款滞纳金的设定和实施在实体上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程序上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适用上,《行政强制法》是基本法、特别法、新法,《税收征管法》是补充法、普通法、旧法,二者冲突时,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税款滞纳金的加处须符合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