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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的重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这一规则给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以行使权力时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为标准,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则非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行政人等都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相应组织除了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外,行政诉讼后果则转继到行政诉讼被告所归属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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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燃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2):51-54
融资困难,是中国民营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股份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很难得到融资方的认可。为满足现实的融资需求,降低股份质押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寻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变通方式,从法律上限制股权的转让;公告股权质押的事实使质押具备公示力;严格审查公司的持续经营记录,对公司的资信状况作出评估;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要求控制人提供担保;要求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随时监控其经营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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