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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玫瑰 《理论月刊》2010,(6):103-106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和非单调性决定了单调的演绎逻辑在法律领域的不适用性。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和发展与其知识论基础的演变和发展有关。作为一种非经典逻辑的法律论证是从狭义的论证图式逻辑(分析哲学传统)走向包括修辞学(解释学传统)在内的广义逻辑过程中兴起的。分析哲学传统和解释学传统融合与相互渗透对立是当代法律论证理论的哲学认识论基础。它们共同为法学提供了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难题思维以取代体系思维,也共同反对传统三段论式的涵摄模型,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正是基于这种融合主义的知识论立场。  相似文献   
2.
司法裁判是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司法裁判应积极回应立法目的与社会利益,达到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的衡平。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需要证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是司法裁判的理性路径,其中司法裁判的有效性证成标准是核心。法官自由裁量权要给予一定规则,对于裁判的正当性而言,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则更显重要。裁判评价标准在形式证成和实质证成的基础上,还应与社会价值衡量相结合,保证结论的可接受性,以增强司法裁判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3.
逻辑可修正理论与法律论证评价标准的关系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玫瑰 《政法论丛》2010,(2):107-112,F0003
苏珊·哈克的逻辑可修正理论有助于法律论证评价标准的研究。康德、弗雷格的绝对主义逻辑观到蒯因、普特南相对主义逻辑观的发展,这是苏珊·哈克逻辑可修正理论及其逻辑哲学思想的理论来源。本文研究了哈克的逻辑可修正理论,主要探讨的是哈克对经典逻辑可择代性的论述和变异逻辑理论,分析了由此而引起的逻辑有效性概念的扩展,为法律论证的评价标准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4.
非经典逻辑的起源问题也是从逻辑哲学的根本问题中派生而来的.自从经典逻辑创建时起,就不断有人提出要改进甚至是创新,而每一种认真修改的意图都意味着一种新逻辑的潜在可能性.当经典逻辑在应用或解释中不能恰当地再现直观上有效的非形式原型时,当社会生活和科学推理中产生新的实际需要时,逻辑学家们就面对着要求改造经典逻辑的压力从而可能采取各种可能对策,逻辑的划界问题已经成为对非经典逻辑的认识定位问题,而苏珊·哈克的逻辑可修正思想,对于法律论证理论的评价标准问题的研究有着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基于语用理论的法律论证评价模式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非经典逻辑尤其是法律论证中,语用的维度和语用分析的方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语形、语义和语用分析方法相结合,才能使科学共同体的论辩成为可能。依据语用分析的方法,法律论证的评价模式应为形式有效、实质有效、修辞有效的论证评价标准的结合。三者互为依靠,形成论证评价的三角形框架模型,所建立的这种论证评价模式才是法律论证评价的恰当标准。  相似文献   
6.
传统的反垄断法事后干预范式难以对互联网平台垄断力量的不断扩张形成有效约束,存在放纵垄断者的伪阴性风险。事前干预通过要求垄断者承担积极竞争义务来对垄断力量进行预防性控制,能够有效克服事后干预的伪阴性弊端。平台反垄断事前干预建立在互联网平台具有必要设施这一属性的基础上,需求侧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大型互联网平台具备了控制网络竞争瓶颈的必要设施地位,对其施加积极竞争义务具有可操作性与有效性。平台反垄断事前干预的义务承担主体为必要设施互联网平台,义务内容为要求必要设施互联网平台无歧视地向竞争对手开放互联网平台生态,义务履行范围应限定于纵向市场竞争对手,以避免过于宽泛的积极竞争义务产生抑制市场投资的负面激励。我国的《平台分级指南》和《平台责任指南》应在主体、内容与履行范围方面作出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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