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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国防资产管理目前存在总量难以确定、流失较为严重、所有权主体虚置等问题,在制度上也存在国防资产概念界定不清、投资主体多元化等状况。参考国外国防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国国防资产管理的立法应在以下几方面完善:建立并完善我国国防资产的法律概念、明确国防资产所有权归属及权能、国防资产立法应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  相似文献   
2.
在国家宏观立法机制的导引下,我国军事立法既遵从国家立法的原则和制度,也逐步建立健全了军事立法的组织体系和基本内容,体现了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遵从军事活动的自身规律,领导、专家、业务部门三结合等独有特点。国情、军情决定下的军事立法,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为指导思想,军队行政工作规范化为重要任务,根据国情、军情、世界军事动态革新立法内容为立足之点。紧跟国家立法发展趋势的军事立法,将以发展创新为首要任务,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基本前提,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为重要主旨,以提高军事立法质量为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有兵役法律制度的运行难以适应信息化战争对兵员保障、突发性动员的需求,也难以满足质量建军、科技强军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质发展和公民权利诉求高涨以及兵役负担方式改变的背景下,应通过缩减民兵规模、完善预备役、建立社会役制度来保障兵役法律制度的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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