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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希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18-21
虽然我国犯罪论构成的主要要素能够在德日的犯罪论构成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部分,但是由于我国与德日的犯罪论构成要素的角色定位不同,因此形成了构造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导致内容相同的犯罪论构成要素在整个犯罪论体系中的作用方式出现差异,使我国与德日的犯罪论构成表现出入罪功能与出罪功能的不同。 相似文献
2.
曹希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38-41
不同的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决定着间接正犯的存在范围与类型。对于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利用他人无特定犯罪故意的行为和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形能否成立间接正犯,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3.
曹希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144-145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在于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协调统一以及在此基础上人权保障之优先.由此决定刑法的解释应以合理性原则为基础性限定条件;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为补充性限定条件.相应地刑法解释应采用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及作为价值补充的类推无罪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4.
“构造”一词指称的是“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①因此理所当然,“刑法分则的构造”指称的便是刑法分则各章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刑法分则的构造必定是某种立法价值的展现和宣明,它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及对公众的价值导引。一、价值坐标:立法者需要什么?系统论意义上的社会整体性在价值论意义上表现为社会共同利益。然而,社会共同利益不只是一种,而是许多种。但是,不同结构的社会却有着一些相同的社会共同利益,社会结构的不同往往不表示社会共同利益基本内容有什么差异,而表示这些社会共同利益的结构不同。相同的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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