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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中行政赔偿范围过窄,既不符合行政机关职权行为的实际,也不利于充分和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客观领域的制约因素与权利社会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性需要对行政赔偿的范围重新进行科学构建.建议采用"概括--免责"的立法模式修改<国家赔偿法>之中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进一步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的有效范围,同时科学界定免除行政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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