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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过签订购买契约合同,向社会上有能力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供应商购买公共服务,不仅可以减少财政支出、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而且对于提高公共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意义重大。然而,从现实来看,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上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如何做好公共服务购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通过对上海、武汉、无锡三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证研究发现,竞争性购买、谈判模式以及合作模式这三种购买模式皆有其适用性。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可从拓宽购买领域、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绩效及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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