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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方法是减缓气候变化、降低减排成本的重要手段。继《京都议定书》灵活履约机制之后,《巴黎协定》第六条提供了减缓成果国际转让机制(ITMOs)和可持续减缓机制(SMM)两种碳市场机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很容易导致环境完整性风险。从理论层面看,影响环境完整性的因素主要有转让单位的质量、国家自主贡献(NDCs)的多样性与力度、国际转让的稳健核算等。对此,未来国际气候谈判中针对《巴黎协定》碳市场机制的实施,应从完善国际报告和审查制度、设定资格标准以及完善相应调整等方面来确保环境完整性。同时,我国在国内碳市场建设中,也需要不断强化碳市场制度体系与能力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碳交易实施的环境效果,为有效衔接《巴黎协定》下国际碳市场进行充分准备。  相似文献   
2.
<正>2018年1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的一次伟大觉醒,更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一次伟大革命。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始终坚持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坚持推进生态  相似文献   
3.
后格拉斯哥时代解决全球气候治理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于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机制,在于激发全球公众的责任意识共同合作来应对日趋严峻的气候环境问题,因此必须诉诸根本性的气候正义理论建构与实践指导。气候正义的应然状态,建立在多元主义法哲学理论基础之上,正是吸纳了罗尔斯正义论、内格尔的霍布斯主义理论、世界主义理论的全球正义学说,引入历史唯物主义与能力主义的思考,同时融合了国际帕累托主义理论的新发展,才让气候正义的内涵与外延更加丰富。面对全球气候正义实践的实然困境,中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存,致力于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国家应坚持“两个共同体”思想的道德立场,以争取气候谈判话语权为宗旨,秉持两类国家区别对待的双轨思路,为解决气候正义的实践困境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  相似文献   
4.
中国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先行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巴黎协定》中“国家自主贡献”模式的确立为我国气候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国家立法遇阻的情形下,凭借“自下而上”路径推动我国地方省市先行立法,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变革期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此路径的开拓中,地方立法者应当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寻求立法空间的扩大,逐步构建起地方综合性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并加强地方立法中的多元利益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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