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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保护女职工因特殊生理特点而在劳动中所产生的健康需求,新中国实施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制度,女职工禁忌从事的一定范围的劳动是其中的重要组成。2012年在东南沿海某省的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受访企业能较好地执行相关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的实施效果良好,然而,也存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立法因用词专业而致非专业人员难懂、一线女工一怀孕就辞工回家、哺乳母亲不返工现象普遍等问题,令人深思。应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完善相关立法,政府、企业、工会等主体各尽其职,这样才能促进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落实。 相似文献
2.
<正> 笔者不久前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婚姻状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调查,由于地理范围的限制,反映的情况虽有其局限性,但它仍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我国经济特区离婚问题的某些带有普遍性的东西,给我们以启迪。本文限于篇幅,仅就我们查阅的该区法院1979年—1985年前后审绪的454件离婚案卷,分析离婚问题的现状及其发展。一、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 1.离婚者的年龄。在离婚案当事人中,31—35岁年龄段的占第一位。1979年—1985年分别为16.65%、30%、30.49%、24%、37.76%、30.18%、33.8%。4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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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月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
从1950年到2010年,我国完成三次主要婚姻立法活动,先后颁布实施三个婚姻法案,基本建构起以男女平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婚姻法规范体系。然而,从性别平等视角观察,三个婚姻法文本中的性别平等并不彻底,既有法定婚龄男大女小等歧视女性的条款,更有以"抽象人"为规范对象而忽视不同性别人在经济社会环境中差异性的所谓"中性条款",其适用结果不利于女性。未来婚姻立法,应当增强性别敏感度,充分尊重女性群体在经济、社会、财产等各方面仍弱于男性的事实,采取差别待遇政策,从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并应当从细化防治家庭暴力条款等八方面完善婚姻法。 相似文献
4.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离婚法研究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何时,离婚条件、离婚程序、离婚效力、离婚救济等问题,都事关人们对自由、公平、正义的追求。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三十年间,中国内地年获准离婚人数,从1978年28·5万对、1988年65·5万对上升到1998年119·1万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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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劳动合同类型,旨在满足多元化劳动关系主体的不同需求。因该类劳动合同不受签订次数限制,亦不存在解除难问题,有利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允许范围内谋求自身最大利益,故很多用人单位对此"情有独钟"。该类劳动合同所针对的工作应具有一定独立性,没有直接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系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的期待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于通过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必要提高这类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必备条款、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福利待遇。 相似文献
6.
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长期以来,我国婚姻立法注重对财产的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忽视对夫妻财产制实务的调整,较少考虑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运作。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难免存有先天不足:法律规定过于简略、概括,对法律适用考虑不周。婚姻当事人处理具体... 相似文献
7.
蒋月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2):99-106
近年以来,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借款购置的不动产之归属争议越来越多,法学研究中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类争议的裁判结果也不一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清偿借款等因素,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具有相当大的合理性。但该规定可能存在重财产利益"清算"而轻人身关系特殊性的嫌疑,它可能因为对女性的弱势地位重视不足而不利于妇女。夫妻既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又是彼此紧密结合的共同生活伴侣。区分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利益,不应当脱离婚姻的特殊性。处理这类不动产归属争议的司法裁判规则,宜根据不动产用途、财产来源、当事人对财产的贡献等因素,予以公平合理对待。 相似文献
8.
配偶身份权的内涵与类型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配偶权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权。配偶身份权则是夫对妻和妻对夫享有婚姻内部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配偶身份权和配偶人格权一起,构成配偶权。近代社会以来,基·91·⑥蒋月,厦门大学法律系教授。参见拙作:《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法律科... 相似文献
9.
论兼职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蒋月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9(3):10-14
关于兼职劳动的性质和存废,在劳动法律界存在较大争议。我国现行法对兼职劳动立场比较暧昧。然而,考察外国法对兼职劳动关系的规制,可以发现,兼职劳动不仅受到承认,而且受到法律鼓励。鉴于兼职劳动本身固有的价值及鼓励劳动关系多元化,我国正在制订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当积极肯定兼职劳动,并为兼职劳动关系各方设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兼职劳动关系各方的利益,促进兼职劳动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0.
蒋月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6):51-58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裁判离婚诉讼时排斥夫妻财产争议而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新现象。将离婚争议与因离婚引发的财产争议分案审理,在法律上既无明显不妥,又有利于快捷、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但是,离婚案件的拆分审理,是离婚司法程序的较大改革,有必要对拆分依据、拆分标准、审判管辖等相关问题提出明确规范,并通过相应法律完善予以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