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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露  薛丰民 《法制与社会》2010,(19):273-273
设立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普通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的撤销,使因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团,提高清偿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只规定了管理人的撤销权而未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无疑不利于实现设立撤销权的初衷。  相似文献   
2.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更为明确,但是学界对此司法解释看法不一。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通过《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的范围,重新审视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方法,明确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其次厘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最后对司法解释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标准进行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3.
环境问题最初引起人们的重视是源于一系列严重的环境公害事故的发生,通常在这些事故发生之后,随时而来的便是规模巨大,旷日持久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于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环境责任的确定多数是经由诉讼方式实现的。诚然,经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有其固有的优势,如裁判的公正合理性,以及执行上是强制性。但司法救济毕竟为事后救济,而环境问题所带来的损害却具有不可逆性。同时,司法救济的程序性成本较高,无法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所以,环境责任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应当转由行政手段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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