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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奉行的是“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 ,这种理论在当今难以适应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之需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是适应环境保护之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问题是该制度最重要的理论问题。通过考查日、美等国在该问题上的立法和判例 ,结合我国的环境保护现状 ,我国应采用“与自己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标准。在此标准之下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公民个人、环保团体、检察机关三种具体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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