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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谭金生 《海峡法学》2013,(3):104-110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的基本框架是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单一列举模式。《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中的肯定性列举与否定性列举不是对等的并列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即第19条是第17、18条的例外规定或者补充说明,相当于《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  相似文献   
2.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造成自然人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严重后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导致自然人因精神受到损害而造成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害事件。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分类确定:对生命、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造成损害的,可以比较国家赔偿法第34条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对因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参照普通侵权法相应规定和实践做法,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来.江苏省镇江市着力推进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建立党组织工作,归纳起来,我们在推进这项工作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五种比较成功的组建方法:  相似文献   
4.
基于对修订前《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片面理解而形成的“以错案责任追究为基础的刑事赔偿理念”,不仅违背刑事诉讼基本规律,影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积极性,而且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本质要求,妨碍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树立科学的刑事赔偿理念,使国家赔偿法发挥其应有功能,有必要从理论上澄清刑事赔偿与错案责任追究之间的理性关系.  相似文献   
5.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实务中,一般只要能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就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导致该罪的犯罪圈被不当扩大,违背了刑罚谦抑原则。《刑法》第313条中"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无法执行"是指永久性执行障碍,包括部分无法执行。判断判决是否达到"无法执行"程度,应当坚持穷尽原则。  相似文献   
6.
江泽民同志在年初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略。在学习、实施以德治国方略中,大家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以德治国,关键在党,以德治国,重在治官。基层干部处在“治者”主体中的基础环节,身处群众之中,直接与群众打交道,他们的作为对以德治国有着更为直观的影响。因此,基层干部在以德治国方略中应当注意处理好如下三个问题:基层干部必须努力改善知识结构,增加知识储备,  相似文献   
7.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以检察监督为主的违法侦查行为投诉处理模式,使我国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突破。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法侦查行为权利救济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为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设计上要解决好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违法侦查行为投诉主体、受理条件、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调查处理方式、侦查机关自我审查程序、违法侦查行为的处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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