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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家官员的超法规免责事由",并非刑法理论上公认的"阻却事由",而是专指国家官员实施了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但基于国家宏大制度和宏观政策背景,在实践中得以减免其法律责任的情形,其基本逻辑为"目的证明手段正当",陕西"强制引产"事件即为典型事例。世界各国虽然由严格禁止堕胎到逐渐允许有法定限制的堕胎,但不得任意处置胎儿乃是人性的底线,"胎儿值得法律保护"是最基本的共识。人的概念必须受制于"尊重个体生命"的道义命令,不应听命于不确定性的法律目的,从而使某些人失去法律规则的保护。灵活而多义的目的论解释会潜移默化地化解或者架空法律。一旦将某种目的深深地刻上"国家"或"高尚"二字,宣称"好的目的可以使坏的手段正当化"、"政府为了善的目的就可以违法",目的便具备了无限的干预力,任何个人的牺牲以及各种形式的个人牺牲,就会轻而易举并且在所难免。必须给这种干预力以极大的限制,否则它会伤及自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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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的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原书中文译者邓子滨在原作的基础上,专为中国读者改编而成。原书在美国畅销30多年,历经8版,被誉为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法的门前》既汲取了原书的精华,又特别为中国读者考虑,删繁就简,精心筛选和编撰了适合中国读者的素材和内容,尤其适合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希望了解和思考美国司法模式的读者作为基础读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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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一、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定义和特征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也称绝对责任,作为一项刑法制度,它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原则上排斥严格责任。①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严格责任的研讨不是很多,就我国刑法中有无严格责任的规定等问题,观点不尽一致。我们认为,分歧首先在于各家对刑法中严格责任的界定并不统一,并且由不同的定义引发出各异的结论。一种意见认为:“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②针对这一定义,有学者提出反对观点:“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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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违约并不总是非此即被的罪与非罪的关系,对合同诈骗构成犯罪者施以刑罚与对违约行为施以民事制裁,有时可同时适用。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合同诈骗时,代理人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堵截条款有极大灵活性,但不属于纯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用之不当会罪及无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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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美]博西格诺等编著:《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XV+800pp.,89元《法律之门》是马萨诸塞大学法律系几位教授编著的法学教科书,英文书名Before the Law:An Introduc- tion to the Legal Process,直译应为《法的门前——法律过程导论》。现在的中文第二版,已经是英文第八版了。本书以卡夫卡的小说《审判》中一篇古奥而富于悲剧性的寓言开始,以美国巡回法院关于网络文件共享软件的裁决作结,为研习法律提供了广博、结构开放而又决不墨守律法的蓝本。寓言"法的门前"是本书一至八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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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刑事政策,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原则,在打击、惩治犯罪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这一政策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坦白从宽不能够贯彻始终,并且其与“严打”政策也存在一定矛盾;有一些合法辨护行为也被视为抗拒而从严处理,违反了刑法罪行均衡原则;过分强调“抗拒从严”也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等。建议:1.将坦白从宽纳入刑法典;2.在程序上保证坦白的自愿性;3.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防止非法取证行为发生;4.废除抗拒从严的做法;5.对不配合公安司法机关的抗拒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总之,要尽可能把刑事政策转化为法律,以法律而不是政策来规范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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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的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原书中文译者邓子滨在原作的基础上,专为中国读者改编而成。原书在美国畅销30多年,历经8版,被誉为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法的门前》既汲取了原书的精华,又特别为中国读者考虑,删繁就简,精心筛选和编撰了适合中国读者的素材和内容,尤其适合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希望了解和思考美国司法模式的读者作为基础读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