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0 毫秒
1
1.
郑瀛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17(4):55-58
填海属于物权行为,填海造地的法律性质是民法物权法上的添附,填海造地所生之地是国家所有。非法填海造地应当受到处罚,但必须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问题。从我国首例海洋行政诉讼案来看,国家对填海造地的管理乃至整个海洋行政管理需要汲取教训、接受建议来改善。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