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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绵庆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17-120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标志着组织乞讨行为的犯罪化。从组织未成年人乞讨行为的角度来看,组织乞讨行为犯罪化有着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根据。同时,尽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的出台意义重大,但仍存在组织三人以下者不为罪、忽略对14-18岁青少年的保护和数罪形态未予规定等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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