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法律   3篇
综合类   2篇
  2017年   1篇
  2013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5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1.
一、物权的保护方式与民事责任的关系自《民法通则》系统建立起民事责任制度以来,在法律界已形成"权利—义务—责任"的思维模式,和观察处理问题的方法。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也习惯以"责任"为中心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学界对大陆法系民法的普及,尤其是在台湾学者王泽鉴等的相关著作介绍的基础上,实务部  相似文献   
2.
姓名变更权是我国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且已获得民事基本法的立法确认。目前,各地户口登记机关对公民变更姓名设置了诸多不合理限制,实质否定了公民的这项权利。为了保障公民合理行使姓名变更权,应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法,对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应予限制或禁止公民更名的情况作出明文规定,在其余情况下,公民申请改名的,一般应予准许。  相似文献   
3.
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4.
未经法定程序而进行的国有法人股转让应认定无效。因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一方面符合民商事合同行为的一般特征,一方面又因其牵涉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法律特殊调整,因此它是兼具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的法律行为。我国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中有关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既是管理性规范,也是效力性规范。对于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应该并重适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以前相关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可以援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的合同法条款。  相似文献   
5.
我国诉讼法上的保全是指为使将来判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或行为作出的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旧《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100条),从而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至行为。关于保全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