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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捕诉分离”案件中,由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分属于不同的检察部门负责,客观上导致侦查活动存在一定的“监督盲区”,这既不利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有效开展,也不利于侦查监督力量的有效整合,同时也不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通过在“负责逮捕的检察院”与“负责起诉的检察院”之间建立“双向通报”机制,明确各自在不同办案环节的职责,重点解决“捕诉分离”案件中侦查监督工作出现空白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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