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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企业所有制和企业组织形式两种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双重企业立法体系。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立法体系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WTO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我国应以企业组织形式这一单一标准重构企业立法体系,这需要从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让个人独资企业法适用于外资企业,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完善国有企业立法,重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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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喜明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公司资本制度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我国《公司法》采法定资本制,而外资法采授权资本制。公司资本制度的“双轨制”现状不仅已不符合我国国情,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因而制定统一的公司法统一公司的资本制度是必然的趋势。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国外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弃《公司法》之法定资本制和外资法之授权资本制,统一内、外资公司资本制度于折衷资本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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