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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里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1(5)
为弥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对代购毒品含义的认定模糊及出罪功能宽泛而导致的打击漏洞,浙江省级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具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的含义及出罪功能予以限制,但此举却落入了毒品犯罪打击面过大的窠臼。问题的根源为:牟利是否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牟利的含义如何把握。将贩卖毒品行为解释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毒品与货币交换,或为了实施上述行为而购买毒品,同时将牟利限制为牟取金钱、财物等物质性利益,据此,代购"扣心"、以蹭吸为目的而代购毒品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对未牟利的代购少量毒品行为作无罪处理,同时将未牟利的证明责任置于代购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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