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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耀邦的亲侄儿胡德资和侄媳叶秋娥曾被地方政府照顾.被招工到岳阳县物资局和岳阳县委招待所。耀邦认为自己的亲属不该搞特殊化,责令两人继续回乡当农民。  相似文献   
2.
《民主与法制》2008,(5):F0003-F0003
管楚学毕业于西北财经政法大学,1976年“顶班”到原湖北公安县供销社工作,后调入石首县物资局驻广州办事处,当了一名普通职员。  相似文献   
3.
《党建》2010,(8):43-43
傅厚刚,曾任江苏省徐州市物资局局长,徐州物资(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因受贿、侵吞公款,2004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狱中,他这样反思自己的人生路——  相似文献   
4.
《法律与监督》2007,(12):44-45
近日,渝北区检察研究决定,对渝北区物资局原局长冉某、渝北区物资总公司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原经理郭某、该公司原会计彭某巨额受贿案的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现金人民币3000元。  相似文献   
5.
《时代风采》2013,(6):27
问:我的丈夫老李原是一名机关人事部门的行政干部,后提拔调入物资局任副局长。任职三年后物资局改为企业,老李改任物资集团副经理。后来他在下基层工作时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在处理待遇等问题时,我提出他是国企领导,应以公务员因工死亡办理,有关部门告诉我,他的身份已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企业管理干部,只能按工亡办理。请问他的情况应该按"因公受伤"处理,还是按"工伤"处理,两者待遇有什么不同?答:公务员因公伤残,适用民政部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相似文献   
6.
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是典型的取得财产类型的职务犯罪,其中职务性、非法占有目的是贪  相似文献   
7.
曹天健 《法人》2013,(4):40-43
唐山民营企业家郑树成与丰南财政局的14年纠葛再次表明,民企和国企的财产权并不平等,其中的一个恶果就是民营企业家在与政府的纠纷中常常遭到刑事追究——郑树成乃是一例农历蛇年春节前,郑树成终于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凝视着这份等待得太久的一纸判决,郑书成百感交集。"你看看这结论,真是让人越想越难受。"郑树成指  相似文献   
8.
顺平县物产有限公司是1998年6月在原物资局八个下属企业及物资总公司依法破产后,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经过几年的飞速发展,现已拥有固定资产1.2亿元,职工289人,下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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