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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兴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4):62-64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但最高额抵押亦有其弊端,如设定巨额的最高额抵押,致抵押物价值不能充分发挥;或债权人不与债务人正常交易,使债务人经济活动自由受限,因主合同备案存在瑕疵最高额抵押权实现不了等.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立法应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确定请求权制度、减额请求权制度和消灭请求权制度;以立法形式规定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带有约定决算期的框架性合同可以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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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理论是本世纪合同法的重要发展之一,随着我国《合同法》立法的不断完善与健全,附随义务也在其中重要的内容.本文围绕着了附随义务的概念及特点,分析了学界争论的几种理论,提出应尽快完善附随义务的相关法律体系,最大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推力,提高合同履行效率. 相似文献
3.
通说认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但在担保方式为定金时,因定金担保的特殊属性,若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是否一律无效?是否当然地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对此,学理上和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无效。以下结合案例,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原则及其例外情形进行探析和梳理。 相似文献
4.
正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为资金融通服务的担保业蓬勃发展,不仅仅信用担保机构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担保业所提供的担保服务也在增多。随着担保业的发展及债务的复杂性,催生出了反担保业务。然而,我国对反担保业务在法律规制上还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国外也没有可以借鉴的相关立法,学界中对一些观点也众说纷纭,其中反担保的从属性也没有统一,而从属性问题是法律使用的基础.为使现实生活中反担保业健康发展,本文就反担保的从属性进行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5.
在抵押贷款中,往往是借贷双方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由贷款双方或由借方(抵押权人)与第三人(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体现着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抵押合同是从合同,体现着保证主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抵押贷款公证是证明借贷双方对借贷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公证部门要对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审查各方行为主体的资格;审查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定;审查各方的印鉴、印章、签字是否属实;审查有关材料、证据等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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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从主、从合同整体角度分析,存在着主合同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三种时限,本文试图以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为线索对三者的转换、适用关系加以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转换、适用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保证担保法律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熊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12):40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4条以及《上海市公证条例》第30条明文规定:“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依当事人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此时的公证债权文书相当于1份生效的法院文书,它把法院本应审查的程度降到了最低。现笔者拟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和法院生效文书的区别、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债权文书以及主合同与从合同间的相互效力关系3方面进行阐述。一、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认定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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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领域保函强制执行公证业务自2008年正式批量办理至今已近四年。自2003年公证开始进入该领域的服务与研究,到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形成各种合同文本,再到北京市建委为管理需要出台了涉及公证的一系列有关文件,十年的持之以恒和倾力投入,使强制执行公证在该领域中得以广泛应用。一、对保函单独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背景2004年9月,北京市建委出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对建设领域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延期还款协议须办理强制执行公证;2008年3月1日北京市建委出台《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43条规定了延期支付协议要办理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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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行使期限的唯一合理预期,按照该期间确定双方的利益关系,符合双方的缔约本意。在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仍应按照该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且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