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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食用油厂产品积压,生产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按时为职工发放工资。情急之下,厂长想出一条以实物抵顶职工工资的“妙计”。他让全厂职工根据个人工资额,从厂里领出等值的桶装油产品(根据出厂价换算),鼓励职工自己找销路,换成现金。  相似文献   
2.
俄罗斯民事立法原则的改革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付荣 《中国律师》2003,(5):59-61
1994年底公布并至今仍在制定中的俄罗斯新民法典为俄罗斯经济体制改革提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的同时,也以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方式确立了民事法律改革的总体思想和方法。它对过去70年来用公法方法调整民事生活及定位于公法性质的前苏联民法进行了全面修正。其中一个与70年来的公法性质民法观念完全不同的就是采用了“法律所不禁止即法律允许”这一私法性质的新原则,恢复私法自治,并进而建立具有任意法特征的民事生活法律调整方法。这项原则的采纳使俄罗斯民法典的改革性尤为明显。 ㈠ “私法复兴”是俄罗斯民事立法改革和新民法典建立的法哲学基础。因此在俄罗斯民事立法中的所谓新思想实际是对70年来前苏联民事法律的修正,是将过去被扭曲了的原则和制度恢复到已经在大多数市场经  相似文献   
3.
医疗过失犯的限缩——以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过失的本质在于对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主要包括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鉴于医疗行为较之其他业务行为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因而更有必要在医疗过失犯的认定中适用注意义务阻却事由。在对医疗危险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础上,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通过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否定,阻却了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从价值理念来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从适用效果来看,就是医疗过失犯的限缩。  相似文献   
4.
张爱艳 《政法论丛》2008,16(2):26-31
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主要包括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它是传统过失犯理论适应发展变化的现实生活需要的必然结果,具有缩小过失责任的功能。从国外的情况看,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经由判例逐步占据稳固地位,现被广泛适用。在我国,注意义务阻却事由的地位还没有得到形式上的肯定。但事实上,它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正发挥着作用。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应当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5.
《民主与法制》2011,(23):24-25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6月27日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这样正本清源、掷地有声的表态,有利于保障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督权,值得赞赏。  相似文献   
6.
我国虽于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引入了一人公司、公司担保制度,但未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作任何规定,这便引起公众对此形成了多元化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理论分歧.我国现行立法在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上存在立法漏洞,但该行为的较强负外部性以及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又证成立法引入的必要性.立法应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引入采取限制性允许模式,通过权能主体限定、一人公司债权人直接性保护机制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加以严格规制.  相似文献   
7.
近日,某省主要领导同志到一个镇调研,该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对基本镇情、工作重点一问三不知.时隔一个月,市委书记到该镇调研,两人对其职责内的工作仍旧什么也说不清.目前,该省已对这两名干部作出了处理.这件事情表明,在干部队伍中的确有那么一些人,占着位子、拿着薪水,却不干工作、不负责任,整天浑浑噩噩、无所用心地混日子.这种现象,绝不允许继续存在.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须具有实用性的限定并无必要 ,因实用性是应用技术与基础理论的根本区别 ;而“经行为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将商业秘密的外延限制得相对狭窄 ,逻辑上也不够严谨 ,改为行为人具有保密意思更加合理。刑法对不同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没有确定统一的划分标准 ,致使有不同程度社会危害性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在量刑上未显出差别 ,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结果犯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实质上只能构成中止犯或未遂犯 ,导致此条文形同虚设 ;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混淆了泄漏商业秘密与使他人利用商业秘密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刘晓虎  范旭东 《河北法学》2005,23(5):139-142
从死刑的必要性考问中得出"应立即进行死刑废止实践"的结论,但是每一种社会实践都离不开一定的具体条件,因此分析死刑废止的现实条件,对废止实践进行可行性研究是死刑存废逻辑辩论的最后环节。从民意、法制统一、暴力犯罪等方面着手分析这一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马骏 《时代法学》2009,7(4):80-85
医疗行为作为一种正当业务行为,其合法化根据应立足于被允许的危险之法理加以解释;对被允许的危险的判断,应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并考虑行为无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医疗行为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医疗主体、社会必要性、患者的承诺、法益衡量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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