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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婵 《内蒙古检察》2005,(3):18-19,11
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活动追求的目的,也是民行检察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要求,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  相似文献   
2.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性分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常怡  唐力 《河北法学》2002,20(5):12-19
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地讲,我国再审制度对于保障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再审制度是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而设计的,不可避免地存在追求所谓的“实体公正”而忽视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诉讼是特定化的解决纠纷的活动,具有其特殊的内在要求,再审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相互关系。在深入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再审制度的具体设想,即取消法院主动决定再审的权力;限制并逐步取消民事检察抗诉的权力;最终建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元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3.
2002年4月30日,某市法院作出再审终字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判决书”)。看过判决书,不禁有些诧异,而其他同事亦对该判决书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的理解表示不解。笔者仅对该民事判决作以下个人分析,供读者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4.
张志杰 《法人》2007,(8):40-41
案情简介1995年,深港贸易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林进想投资300万人民币,与其它几家公司共同组建了安徽临泉银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银泉公司),并委托黄浩明作为深港贸易公司在银泉公司的业务代理人。1999年12月,黄浩明与范明鑫签订了一份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书。他们双方约定:甲方以人民币100万元收购乙方在银泉开发公司的200万元股权,100万元债权;协议签订后7日内由甲方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手续后7日内付给乙方人民币60万元,其余40万元在移交手续办清后,一个月内付清;如甲方未依约付款,该协议无效,乙方有权将已变更的股权登记变更回来。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计中,发现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是唯一目标,法院作为栽判者可以凭职权主动启动再审、检察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再审抗诉权、当事人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理由设置不合理、再审审理程序不符合再审案件特点等等都直接影响着刑事再审程序应有的制度价值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在价值选择的过程中尽力地寻求平衡点来研究和设计再审程序改革的出路。  相似文献   
6.
检察监督权之检讨——以民事抗诉权之运行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斯 《法学》2007,(10)
民事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启动制度,其在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失误以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民事抗诉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运行似乎越来越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其间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无不昭示现行抗诉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就民事抗诉制度在理念上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民事抗诉之现状及现行法律的缺陷作一简单的分析,并对如何加强对民事抗诉的程序制约以及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7.
王亚新 《中国法学》2007,(5):181-191
通过对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个修正案有关内容进行考察,本文围绕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套程序整体设计的构想。这一构想充分地考虑了审判监督程序与信访制度的内在联系,力图把诉讼内的制度设计与诉讼外的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起来。在程序设计上高度重视再审启动的不同途径之间、事由和程序之间、以及程序的不同阶段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努力整合制度内的各种要素。  相似文献   
8.
"再审不加刑"维护了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相时不加刑模式尽快确立此原则。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方式作了较大的修改,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无须再向法院移送全案案卷和所有证据,而只需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迈向科学化、民主化的标志之一,对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刑事审判方式的这一改革明确了检察机关是追诉犯罪的司法机关及自诉人对犯罪追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检察机关的公诉及自诉人的自诉来启动审判程序,履行审判职能,而不能主动追诉犯罪。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虽然此法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那级再审没有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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