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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两条规定是《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经过7年多的司法实践,证明当时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当前的司法实践相去甚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赔偿立法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仅就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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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对非诉程序的规定缺乏公正性、透明度,而听证程序的引入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在我国社会朝民主、法治方向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将听证程序纳入国家赔偿法中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听证程序的引入将会给我国的赔偿审判工作带来新的面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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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35-37
在刑事诉讼中解决好对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问题,可以有效地使被害人获得抚慰,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维护社会安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赔偿是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但如何通过该程序来保障被害人的赔偿权利,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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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权豁免”原则的影响和基于财政负担等方面的考虑,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刑事赔偿立法与实践相对保守落后。在立法上刑事赔偿范围狭窄;获得刑事赔偿的法定条件非常严格;赔偿请求人须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受害人可获得的赔偿金数额受到很多限制。在实践中,受害人获得刑事赔偿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目前,美国刑事赔偿立法已经引起了许多州的重视,但刑事赔偿立法的完善仍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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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中错捕的认定应以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为标准,即以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则应以诉讼结果来认定,凡逮捕后最终按无罪处理的,除符合国家免责条件的以外都应当赔偿。刑事诉讼中的错捕与国家赔偿中的错捕应当严格加以区分。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检察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刑事错案观和刑事赔偿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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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原则性规定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形成了具体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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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探讨刑事错案是在司法救济和法律监督的语境下进行的,是将刑事错案与刑事错误严格区别的前提下展开的。从实务的角度看,刑事错案应具备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已经作出了有约束力的刑事司法决定,被告人(罪犯)不能迳行上诉;二是经过法定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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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赔偿范围的基本框架是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单一列举模式。《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中的肯定性列举与否定性列举不是对等的并列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即第19条是第17、18条的例外规定或者补充说明,相当于《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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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2):19-23
【裁判摘要】在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刑事赔偿案件中,审查公安机关扣押、追缴行为是否合法。一方面应坚持生效刑事、民事裁判事实认定和主文对刑事赔偿案件的羁束力,另一方面应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依法准确认定本案在生效刑事、民事法律文书中未有涉及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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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大幅修改后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背景下,审查逮捕赔偿风险加大,审查逮捕工作面临新的更高的标准,审查逮捕部门要纠正赔偿观念,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