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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制刑之所以没有得到普遍的应用不仅仅是因为管制刑所依存的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更是因为在立法设置时即存在一些问题,如行刑主体设置不合理,违反后无实质的法律后果等,使得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因而本文认为在不废除管制刑的前提下应当对其进行立法上的改造,废除人民群众的管制"协助监督权",并且增加违反有关管制的法律、法规的实质性处罚后果,从而使管制刑的适用更具有威慑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扒窃一律入刑是一种浪漫主义,但未遂情节严重的又有入罪的必要。如何求解其中的解决之道,困扰着司法实践扒窃的认定。为此,须在扒窃案件的实践新常态中,在一体思考扒窃未遂形态与扒窃共同犯罪关系中,找到支持扒窃未遂情节严重的适用空间。与人们一般的认识相反,理论上不应压缩,而是在可能条件下双向延长扒窃未遂成立的起点和终点。实务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仍然应以扒窃未遂构成事实本身的情节为基础,判断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而须入罪的情形。径直以未遂事实以外的情节判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不是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3.
法律意义上的"醉酒"与一般意义上不同,在此意义上的"醉驾"不能一律入罪。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从其犯罪客体来看,要结合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和空间来认定其抽象危险状态。"醉驾"不一律入罪客观上也不违背刑法的威慑性特性,且符合刑罚审慎适用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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