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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理论上讲,贿赂的范围应采物质利益说。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然而,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地非常明确,贿赂只能是“财物”,无论如何扩大解释,也不能将其他物质利益包括其内。所以,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是指行贿人自愿交付或被迫提供给受贿人的,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的财物。  相似文献   
2.
倪方六 《政府法制》2013,(17):13-13
近来刮起的反腐风暴。使不少贪官因贪腐被查处。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落马的贪官中,大多存在生活作风腐败问题。在中国古代,“性贿赂”几成官场一景,甚至不少清廉官员因此名声扫地。那么,出现行为不检点又会有什么后果?  相似文献   
3.
"性贿赂"该不该入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检方未对其"性贿赂"情节提出指控,再度引发舆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性贿赂"该不该入刑的争议,至少持续了17年。立法机关出于哪些方面考虑,未对"性贿赂"动用刑法"利器"?对此,知名刑法学者周光权教授做了解读:"性贿赂"之所以没"入刑",主要原因还是来自司法实务层面的障碍,现实可操作性较弱。比如取  相似文献   
4.
法制的不完善、商品经济的趋利性以及腐朽文化的侵蚀等社会原因为性贿赂一度在我国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适宜的环境;生理本能的骚动、价值的迷失、需求的扭曲、性观念的过度开放等个体性原因使性贿赂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5.
近期,重庆"不雅视频"女主角、涉嫌"性贿赂"雷政富等11名重庆官员的赵红霞因敲诈勒索罪被逮捕。"赵红霞既没实施敲诈,更没勒索公私财物,凭什么因敲诈勒索罪被逮捕"——这是理性而善于思考的人提出的典型疑问,也是很多非法律专业民众的不解之处。《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6.
欠缺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官场文化,那是一定会历练出惯于揣摩上司眼色脸色、竭尽溜须拍马打通关节、上蹿下跳圆润周旋之能事为荣的心态,更会演绎出林林总总的钱贿赂、性贿赂、言贿赂等历史传统剧与现代活报剧  相似文献   
7.
魏道培 《检察风云》2013,(21):17-17
联合国曾将贿赂定义为最广泛最隐蔽的“不当利益犯罪”。2000年12月4日,联合国会员大会第55/61决议承认,无论是“权”与“色”的交易,还是“权”与“钱”的交易都属同一性质,属于犯罪。  相似文献   
8.
洪碧华 《学理论》2010,(21):47-48
性贿赋古已有之,危害性极大,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贿赂,刑法应尽快增加此犯罪规定,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性贿赂行为。透过当今社会存在的官场腐败新景观——性贿赂现象,从性贿赂的现状和危害谈起,论述增设性贿赂罪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加以惩治。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关于性贿赂犯罪化的争论不止。社会实践中已经有了许多性贿赂的案例,几乎所有的贪官都曾接受过性贿赂或者包养了二奶。从普通群众到法学界,已经有很多人在呼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然而,即使有这样的必要性,性贿赂仍然迟迟未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原因就在于性贿赂犯罪化的司法实践难题不能得到解决。因此,本文针对性贿赂犯罪化的可行性作出论述。笔者的设想是通过把性贿赂作为贿赂罪的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纳入刑法,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受贿罪修正案中,应当取消传统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基于对受贿罪所侵害的具体法益界定、对受贿行为中权钱交易的具体形态考察,并引入基于公共政策上扩张防御的信念基点等概念,可以从法益权衡论和机能协调论两个视角来探讨在立法上取消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的新理由。同时,受贿罪的修正案应当增加规定“影响力交易”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应当对其内容予以适当限制,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斡旋受贿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但是不宜将“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斡旋受益行为以及性贿赂行为纳入受贿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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