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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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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园  张振鹏 《法制与社会》2010,(34):137-138
我国刑法一直将“财物”严格限定在金钱和物品的范围之内,但因过于狭窄而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财务以外的其他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同样可以体现贿赂中的非法对价关系,与金钱贿赂行为在本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并无区别;同时,将财务以外的其他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既有利于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有利于与国际刑事法律的接轨。  相似文献   

2.
现今,性贿赂现象在我国已非常严重,但是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只有财物才能作为贿赂物,这不利于打击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笔者主张将性贿赂规定为罪,在行文中论述了其理由和立法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3.
论性贿赂     
杨柳杰 《法制与社会》2010,(35):350-351
性贿赂并非一种新型贿赂犯罪,早在我国古代就存在,性贿赂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权色交易”,其影响并不亚于财产型贿赂。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性贿赂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我国刑法没有此犯罪的规定,还需在刑法修正案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成韵 《检察风云》2013,(21):8-10
所谓性贿赂,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提供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性服务的特殊贿赂行为。在目前,《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都明确提到了贿赂的内容仅限定于“财物”,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非物质利益(包括性服务)就不属于贿赂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试论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贿赂是指“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①。结合这一解释,可以认为通常所说的贿赂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一种财物;其二,是用来买通他人的。关于贿赂的范围,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就有不同认识,进行归纳大致有3种主要的观点②:(1)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2)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3)利益说。又称需要说。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6.
性贿赂入罪必要性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多年的反贪工作实践中发现,现在贿赂案件中,请托人的行贿手段不断翻新,从土特产、贵重金属到现金、存单、电话费等,从给钱、物以满足受贿人贪财欲到将性作为贿赂物品以满足其贪色之欲,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而我国现行刑法只惩罚金钱贿赂,对性贿赂等新现象则出现了空白与死角,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急需修改完善。一、对性贿赂的界定1.性贿赂不能与道德问题混同性虽然是人的一种天然的权利,涉及到人的自由意志、人权等,但当它被一些人当成一种商品,用作与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相交换的对价,危害社会正常秩序时,自然就不能…  相似文献   

7.
简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对贿赂罪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贿赂罪作了修改补充,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一、明确了“贿赂”是财物贿赂是被行贿人利用而为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物,弄清“贿赂”的含义对于划清贿赂罪与非罪、贿赂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过去我国的刑事法规在描述贿赂罪的罪状时,都只是用了贿赂”一词,而未作进一步的解释,以致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贿赂”二字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贿赂是指财物,包括金钱、实物和财产性利益;也有的主张贿赂除财物外,还包括不正当利益.按不同的理解,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例如,一方以色情诱使对方利用  相似文献   

8.
性贿赂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局限于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实践中依据贿赂的不同情形,将性贿赂行为以受贿罪、相关犯罪的酌定从重量刑情节、渎职犯罪进行刑法制裁,存有一定的缺陷。基于性贿赂行为的性质以及有效惩治性贿赂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确立"数额加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模式。  相似文献   

9.
"性贿赂"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该问题一直在法学界争论不休,刑法已经过六次修正,却均未将"性贿赂"纳入其调整范围。本文透过现今社会存在的许多官场腐败现象,结合"性贿赂"的危害性,认为"性贿赂"应作为贿赂犯罪中的一种犯罪方式,建议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10.
性贿赂是一种以提供性服务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范围仅局限于财产性利益,性贿赂作为一种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行为,在近年的腐败案件中频频出现。性贿赂不仅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造成了极大危害,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对性贿赂入罪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贿赂罪的范围、性贿赂证据的取证以及刑法精神等问题上,本文将一一分析。  相似文献   

11.
谈对非物质利益贿赂的定罪量刑●吴孙谢心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贿罪和行贿罪所指的“贿赂”仅仅是“财物”即物质性利益,并且该财物须被受贿人实际非法占有。非物质利益不是贿赂的内容。而实践中,以非物质利益行贿、受贿的现象却大量存在,例如出资“考察”和玩乐、帮...  相似文献   

12.
所谓“行受贿代理人”犯罪新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而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或“中间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  相似文献   

13.
性贿赂不应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今,贿赂犯罪并不是某个国家所独有的弊病,而是各个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发生的深刻变化,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达到其不法利益,纷纷利用女色向公职人员进行性贿赂。性贿赂的危害性很大,目前要求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性贿赂是否构成贿赂罪,是否应纳入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却是一个尚有待商榷的问题。性贿赂应否犯罪化,笔者是持否定意见的。诚然,我国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性贿赂行为的确具有相当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但是,从理论与现实的可行性考虑,将其犯罪化,并不可取,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  相似文献   

14.
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早已不拘泥于单一的金钱方式,新形式的贿赂层出不穷,性贿赂是其中之一。近年来,在媒体报道的腐败案件中,经常出现性贿赂的身影。性贿赂现象愈演愈烈,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较为主流的贿赂方式。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性贿赂的规定,性贿赂是否应当入刑以及如何进行立法调整,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具有市场价格且受贿人实际取得价值的礼券应当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非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数额;应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的性贿赂认定为商业贿赂.受贿人在接受行贿人财物后提供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但行贿人没有提出要求的,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确定将共犯认定为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相似文献   

16.
元晓崇 《法制与社会》2010,(35):352-353
“贿赂”,是贿赂罪的犯罪对象,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许多以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案件,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由于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使这部分贿赂犯罪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本文认为应扩大贿赂罪的内容范围,以适应我国当前形势所需,弥补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7.
"贿赂"范围的比较研究与新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艳东 《河北法学》2004,22(2):45-47
在外国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贿赂"的范围一般不仅仅限于财物,而基本上对贿赂进行扩大性理解和适用。就我国而言,如果将"贿赂"作不加任何限制的宽泛性理解则不符我国刑法理念;"财物"不仅应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一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对"贿赂"的具体判定应以受贿人为依据;同时,对刑法第385条和第387条所言的"财物",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关于性贿赂犯罪化的争论不止。社会实践中已经有了许多性贿赂的案例,几乎所有的贪官都曾接受过性贿赂或者包养了二奶。从普通群众到法学界,已经有很多人在呼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然而,即使有这样的必要性,性贿赂仍然迟迟未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原因就在于性贿赂犯罪化的司法实践难题不能得到解决。因此,本文针对性贿赂犯罪化的可行性作出论述。笔者的设想是通过把性贿赂作为贿赂罪的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纳入刑法,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9.
刚彦 《法制与社会》2012,(17):275-276
“性贿赂”作为贿赂行为的一种手段,近年来随着一些贪腐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范围内.“性贿赂”行为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型也有一定的影响.进而,在“性贿赂”是否应当被列入刑法,对其科以刑罚的处罚成为学界的焦点话题,本文则立足于对“性贿赂”的具体特征加以分析,论述“性贿赂”入刑应当审慎的考虑因素.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我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职务犯罪中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性贿赂,在因腐入狱的官员中,性贿赂更是司空见惯,意志和利益的冲突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目前的审判情势下,性贿赂主要还是以党纪进行惩处,并未用以刑法进行惩处,但由于性贿赂的特殊性使得案件发生时较为隐蔽,存在着难以取证等问题.多数情况司法机关仅能以生活作风有问题或道德品质低下由给以党纪处分,致使很多官员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法治水准的不断提高,扩大贿赂的对象范围以及对性贿赂入罪的深入研究已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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